以文本方式查看主题 - 爱心论坛 (http://zqax.net/bbs/index.asp) -- 会计园地 (http://zqax.net/bbs/list.asp?boardid=44) ---- 中消协为吃“皇粮”辩护 不再为筹资折腰 (http://zqax.net/bbs/dispbbs.asp?boardid=44&id=11355) |
-- 作者:风之翼 -- 发布时间:2007/4/24 0:31:13 -- 中消协为吃“皇粮”辩护 不再为筹资折腰 不再为筹资折腰不同于民间社团 从2007财政年度开始,中消协全年所有的运营经费将全部从中央财政拨付的750万元资金中支取。 中消协吃上“皇粮”的消息,引起社会一片担忧。有人认为,资金依赖政府拨款,“半官半民”变成“官办”,会影响独立性。中国消费者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母建华17日表态说,中国消费者协会将一如既往地依法站在消费者的立场,反映消费者的呼声,依靠消费者的力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消协并非民间社团 母建华解释说,中国消费者协会是不同于民间社团的社会组织,不是消费者自发组成,而是由国家工商、技监、商检等政府部门发起、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不是为特定的会员服务的,而是为国内不特定的广大消费者服务的;既没有会员费,也没有来自理事单位的经费支持。理事成员大多来自政府部门,体现着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保护的意志。 母建华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以下七项职能: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这些全部是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和服务方面的职能。 母建华强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特别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同时规定:“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 务“。这就决定了消费者协会不可能通过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来获得经费,经费应由政府财政拨款解决。事实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消费者机构都得到了政府的大力资助。如,荷兰、以色列、英国、韩国等国消费者组织的经费全部由政府拨款;德国、芬兰、丹麦等国消费者组织的经费75%-95%由政府拨款;日本政府每年拨给日本国民生活中心(属公共事业型团体)26.55亿日元,相当于人民币1.9亿元;我国香港特区政府2000年为香港消费者委员会拨款6700万港币,以香港670万人口计算,政府通过消费者委员会用于保护消费者的费用是每人港币10元/年。这两年,香港消费者委员会获得的拨款数额又有上升,2005年达到8000多万港币。 母建华表示,中国消费者协会今后将继续全面履行七项职能,努力构筑消费者教育和咨询服务、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救助等“三大体系”,从消费维权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做好各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 法学专家认为有利维权 中消协吃“皇粮”究竟有助于发挥消协的维权作用,还是会削弱消协的维权作用?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俊海认为,得到全额拨款,这是消费者组织在我国社会地位得以提升的重要标志,也是消费者协会走向成熟的重要里程碑。 有人担心,中消协吃“皇粮”后会“变身”,承接公权力;还有人担心中消协会放弃事后维权,转向“事前预警”,逐步退出受理质量投诉。刘俊海说,这些说法实际上都缺乏法律根据。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被修改,各级消协必须履行法定的维权职责。维权职责不是权利,而是义务,义务是不能放弃的。中消协吃“皇粮”也不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违反,而是真正的依法达标而已。 中消协受理过投诉932万多件 1985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消费者协会正式成立。二十多年来,消协组织已经受理消费者投诉932万多件,为消费者挽回了超过70亿元的经济损失,消费者获得了1.2亿元的加倍赔偿。 据悉,上海消协的全部经费早就是纳入地方财政支出的,但全国有相当一部分消协组织没有固定的经费来源或规范的经费来源渠道,大多是采取财政要一点、理事单位筹一点、企业赞助一点、工商局给一点的方法来解决,一些地方消协经费缺口甚至达到2/3。 据悉,早在3年前中消协就酝酿财政全额拨款一事。2006年年底终获批准,于2007年享受中央财政全额拨款750万元。中消协以前的经费来源是差额拨款,经费缺口只能靠社会筹资等自行解决。去年,欧典事件引发“3.15标志”认证危机,给中消协的公信力带来重大的负面影响。“3.15标志”认证已于去年下半年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