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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青春流失
--  发布时间:2015/2/10 10:45:04
--  山东省济宁市实施残疾人就业新办法

“新招考公务员不得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公益性岗位按不低于10%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自2月1日起,山东省济宁市开始实施新的残疾人就业办法。新办法与老办法相比有很多变化,残疾人就业维权有了更多保障。“新办法对残疾人就业扶持力度更大,残疾人就业的渠道将更广,劳动权益也更有保障”,市残联工作人员对记者介绍到。除了要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外,新办法规定,政府和社会兴办的残疾人福利机构、盲人按摩院、工疗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应当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投资或者扶持开发的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应当按照不低于用工总数10%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在残疾人权益保护方面,新办法首次提出残疾人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使残疾人职工的工资收入有了切实保障。另外新办法规定,新招考公务员、招聘事业单位人员或者企业职工时不得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为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各县市区成立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就业信息,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和实用技能培训,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等服务。各级人力资源市场也将设立残疾人就业窗口,向用人单位推荐残疾人就业,免收人事档案、人事关系档案委托保管费。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新办法规定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小额信贷贴息和税收减免等政策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