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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雪丶飞扬
--  发布时间:2016/6/29 11:58:27
--  北京市残疾军人首次纳入就业审核范围

6月28日上午,记者从北京市残联举办的2016年用人单位申报审核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媒体通报会上获悉,1至8级残疾军人首次纳入审核范围,这也意味着,未来北京市的残疾军人将纳入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范围。

“日前出台的《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标准进行了调整。”北京市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就业服务中心赵子龙主任介绍,如果用人单位达不到残疾人就业规定比例,就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原来征缴标准是按照上年北京市社会年平均工资的60%来计算,对一些小微企业可能造成困难,对大企业来说又可能偏少。”赵子龙表示,从今年开始,将按照企业本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征缴标准。不同行业不同类别的用人单位的缴纳标准,将体现出差异性,改变了原有标准“一刀切”的模式。

同时,今年首次将持有残疾军人证的人员纳入审核范围。按照规定,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规定比例为2名残疾人,1-3级残疾军人按照2人计算,4-8级残疾军人按1人计算。

此外,过去北京市只有安排视力残疾1至2级残疾人就业的,才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从2016年开始,不分残疾类别,凡是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均可按照2名计算,且跨地区的招用残疾人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政策调整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赵子龙说。同时,根据新的办法,2016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时间为7月1日至31日,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为8月1日至9月30日;自2017年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至30日,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为5月1日至15日和9月1日至15日。超过规定时间未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将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