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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月影人生
--  发布时间:2016/8/16 9:41:38
--  四川: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范围

为保障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满足具有一定劳动能力残疾人群体的就业需求,四川日前出台新规,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动员社会,鼓励、吸引和支持社会力量发展辅助性就业,逐步实现投资和运营主体多元化。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是指组织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一种集中就业形式,在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酬和劳动协议签订等方面相对普通劳动者较为灵活。

这份《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实施意见》提出,2016年四川各市(州)要选取2个有条件的县(市、区)优先兴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到2017年所有市辖区、到2020年所有县(市、区)应至少建有一所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基本满足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就业需求。

在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扶持政策方面,意见明确,在城市新建社区和新农村建设规划中,应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纳入其中。对社会资本投资经营的辅助性就业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要无偿或低价划拨供地;各级财政和残联统筹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持发展辅助性就业,主要用于对成立1年以上且运转情况良好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在一次性建设、无障碍环境改造、生产设备和辅助器具购置等支出方面给予相关资金扶持。

意见指出,辅助性就业机构根据其安置残疾人的特点需按人员比例配置一定的专业专职工作人员,其岗位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解决,其从业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可纳入当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范围。地方政府可确定某些产品由辅助性就业机构专产专营,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此外,对符合税费优惠政策条件的辅助性就业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城市建设与公用事业(2272.215, 20.31, 0.90%)收费优惠政策;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发展,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