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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漂泊的心
--  发布时间:2012/8/19 8:40:56
--  残障人平等就业之路到底有多远?

  文/梁土坤 

  漫画插图:黄婷

  2012年7月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同制书记员招聘公告》。该公告明确指出,“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色弱等不适宜从事本岗位工作的疾病。”是基本报考条件之一。自2011年9月甘肃省下发的《甘肃省201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后,“无残疾”一词再次明目张胆地出现在政府部门的招考公告中。这种公然漠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歧视残障人士、剥夺残障人士公平就业权利的行为,竟然能堂而皇之地出现并在各大网站宣传,实在令人费解,其原因值得我们深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也明确规定,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残疾人就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都对保障残障人就业权等作了规定。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其工作人员应该对国家法律法规相当熟悉,竟然发布这样的招聘公告,实在令人感到心寒。人民法院依然如此,更何况其他单位和机构!

  一直以来,人们都是从医疗模式的视角来看待残疾,往往将残疾人视作病人。医疗模式强调残疾在医学意义上违反常规、偏离正常情形的状态,使残疾人个体以及其外部环境都将关注点放在残疾人身体或心理功能的缺失上,强调功能的恢复,忽略对环境的关注。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逐渐从社会模式的视角来看待残疾。社会模式的残疾人观是针对医疗模式的残疾人观提出的,是一种以社会融合为基础、主张将残疾看作是残疾人与社会环境互动中的矛盾以及冲突的价值观。它认为社会环境是残疾人融入社会的最大障碍,主张将“残疾”定义为健康的减损,是个人和社会环境之间动态互动的结果,反对将残疾定义为隔离的少数人群的特征。社会模式认为,残疾问题是人权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发展问题,把残疾的责任看成是社会而不是残疾人个人应该承担的责任,并据此提出了应该为残疾人赋权和给予社会支持的建议。从社会模式的视角来看待残障已逐渐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残疾人权利公约》指出,因残疾而歧视任何人是对人的固有尊严和价值的侵犯。

  显然,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人员并没有认识到这些问题,只是一味的怀疑残障人的能力,忽视了他们应有的职责和义务。《残疾人权利公约》指出,基于残疾的歧视包括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拒绝提供合理便利。从这个角度来说,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该做的是为残障人士提供合理便利以便于他们顺利完成工作,而不是剥夺他们应聘的固有权利!享有平等就业权时残障人士的基本权利!平等就业权的享有不因个人能力的大小而不同,更不能因残障而被剥夺。是否享有平等就业权与残障人能否胜任工作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任何人、任何机构、任何部门均不能以任何理由剥夺残障人的平等就业权。更加不能因怀疑残障人的能力而无视国法,剥夺残障人的平等就业权利!

  而《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指出,书记员履行的职责包括,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从书记员的岗位职责来看,很多接受过高等教育的残障人士均能胜任书记员的工作。毫无疑问,从就业能力来看,残障人士也是能胜任书记员岗位工作的。总而言之,昆明市人民法院的做法,是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其重要原因是工作人员对残障及残障人权利、法律法规等的错误认识。

  此外,我国宪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假如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能有效监督人民法院的工作,这样的公告也许也能很快得到纠正。从一定程度来说,人大常委会有失职之嫌。

  此事从侧面反应了我国有些地方政府对残障人的权利等内容存在很多错误意识,对残障人事业的发展重视不足,其一些不当做法对社会造成不利的影响。作为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政府,其做法依然如此。从这点来看,残障人实现平等就业的路还很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