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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五味瓶
--  发布时间:2012/9/25 9:34:12
--  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10月31日前缴纳

  信息时报讯 (记者 叶静 通讯员 钟静绮 张婷婷 张映珍) 近日,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中央、省驻穗单位,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穗单位和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缴纳保障金。

  据了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残疾人提供生活、就业保障的政府基金,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促进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一种手段。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作为国家政策导向,着重在宏观上以经济、法律的手段促进残疾人就业,是一项集政策法规和残疾人就业、维权、社会保障为一体的系统工程。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所有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保障金由残疾人联合会核定,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按年征收,缴费期限为每年的8月1日至10月31日。

  根据《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规定,残疾人联合会依据用人单位在社保、统计等部门登记人数,核计应缴纳保障金数额,并将应缴纳数额移送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已与广州市各区(市)地方税务机关签订《委托银行代划缴税、费协议书》(简称“ETS协议”)的用人单位,由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划扣应缴保障金;其他未签订ETS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到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缴纳。

  据了解,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5%比例的,按实际差额人数和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80%计缴保障金。应缴保障金=(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在职残疾职工人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80%。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按上述规定征收保障金。

  同时,用人单位应缴保障金的缓减免申请审批,由残疾人联合会在就业年审时按规定办理,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对多收重收保障金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残疾人联合会、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审核后,参照税款退库办法办理。

  市地税局提醒,用人单位在10月31日缴纳保障金,以免出现不必要的滞纳金。逾期未缴纳的,由残疾人联合会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规定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广州市残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