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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月影人生
--  发布时间:2013/5/21 9:47:48
--  工资不到最低标准 残疾人给省长留言获赔付

人民网北京5月16日电  (记者杨伊)近期,一名残疾人给陕西省省长留言,反映由于单位没有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导致自己生活困难一事。网友称,自己的妻子无工作,两个孩子上初中,一家四口“啃老”居住在单位父亲名下的房子里。几年来月工资一直是764元,全年共计9168元,扣除养老金2029元和医保费885元,剩余6254元;因交不起取暖费,单位还要从工资中扣除暖气费2080元,最后所剩4174元,这样算下来,四口人平均每日生活费用才2元多点。

对此,陕西省延安市政府昨日作出回应,表示经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督促协调,4月12日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补足了包括网友在内的3名职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并支付了赔偿金。

【网民留言】

尊敬的领导: 我是名残疾人。九四年党和政府关照让我顶替工伤的父亲接班,在延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工会工作。已婚,妻子无工作,两孩子上初中,一家四口“啃老”居住在单位父亲名下的房子里。 作为国有企业的”延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多年来没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也没能根据《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等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中的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几年来我月工资一直是764元。接下我拿2011年说一下我贫困和窘迫的生活:2011年我全年工资764×12=9168元扣除养老金2029元和医保费885元剩余6254元;因我住父母的房子交不起取暖费单位从工资中扣除暖气费2080元;最后所剩4174元;其它费用如水、电、天然气费等就别算,按四口人每日平均2元多点生活费用。 2012年10月份我根据《劳动法》第八十八条;陕人社发[2010]242号文件和[2011]177号文件;向我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反映。要求我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并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和《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提出经济补偿工资差额部分及赔偿金。开始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极其重视,当天受理并且让我签了投诉文书。可不知什么原因至今没有结果。陕人社发[2012]120号文件又下来了,可我2013年工资依然是764元到现在我的2012年的养老金个人部分还交不上。别说现在生活以后的养老也会不会成问题了。

答复意见:

网友你好。你所反映的问题已经延安市政府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经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督促协调,4月12日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补足了3名职工(包括你)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并支付了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