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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风雨同路人
--  发布时间:2016/8/24 10:31:57
--  甘肃:残疾人就业比例不得低于职工数的1.5%

记者从甘肃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获悉,近日,甘肃省出台《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实施办法》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实施办法》指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实施办法》规定,保障金计算公式: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据了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的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