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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爱心帮
--  发布时间:2014/12/25 11:03:58
--  潍坊成年未婚重度残疾人可以个人名义申请低保

  12月20日,记者以《外来人口能在潍申请低保了》为题,报道了明年元旦起施行《潍坊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2月22日,潍坊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即将施行的《办法》规定得更加具体,以前申请低保应以家庭为单位,2015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申请。

  管理规定更加具体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科长耿永胜介绍说,即将施行的《办法》规范了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其中的规定更加具体,在实施过程中做到有据可查,杜绝了“人情低保”存在的可能性。各县市区应按照规定,及时核定调整保障对象,规范操作,动态管理,应保尽保。

  取消低保按属别分级管理形式,市民政局负责全市低保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低保管理工作。县级民政部门是低保审批的责任主体,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是受理和审核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

  明确规定家庭成员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含长期或者阶段性在外务工)的成员,具体包括配偶、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大学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分散供养的孤儿视为所在监护人家庭成员;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但户籍不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其他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连续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服刑人员。

  不受理低保的情形

  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暂缓或者不予受理其低保申请: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指年满16周岁至退休年龄),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的;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虚假证明的;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具备生产劳动能力和条件,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劳务输出的;参与违法活动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无经济来源或者家庭收入减少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得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

  个人可申请低保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详细申明家庭基本状况和申请理由。其中疾病证明必须由县级及以上医院医生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病历资料按规定出具,外来常住人口必须出具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材料。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申请: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依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等近亲属生活且符合低收入家庭(家庭收入不超过低保标准的2倍)认定条件的成年未婚(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重度残疾人;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满3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

  不能两地重复申请

  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在经常居住地申请低保,应当到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开具未享受低保证明,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在户籍所在地申请低保,应当到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开具未享受低保证明,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应积极配合。

  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当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以选择在户主或者主要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开具未享受低保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