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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是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这点对香港而言尤其真确,因为人力资源是香港唯一而且最重要的资源。若能确保社会上所有人(不论有没有残疾)均可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我们这些珍贵的资源便能得到充份的发展,社会的竞争力亦得以保持。
平等的教育机会对于个人而言亦很重要,因为平等的教育机会不但让每个人能充份发展本身的才干,更帮助他们在其它方面,例如在工作上和在获取社会各项服务与设施上,享有平等机会。
在香港,《残疾歧视条例》(《条例》)订明残疾人士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自《条例》于1996年9月生效以来,平等机会委员会(「委员会」)收到不少来自校方、教师、学生及家长的查询及投诉,内容关乎教育范畴的歧视问题。很明显,社会人士需要更多有关《条例》在教育范畴的指引。基于这原因,委员会拟备了「残疾歧视条例教育实务守则」(「守则」)。
「守则」并不是新法例,它是为教育工作者和学生与家长而设的辅助工具。对于教育工作者而言,「守则」有助他们了解《条例》规定何种行为会构成违法作为。对于学生与家长而言,「守则」帮助他们认识他们在《条例》下的权利和责任。此外,「守则」亦提供了如何遵守法律规定的实务指引。
平等教育机会原则是「守则」的基础,并且与全世界的融合教育趋势相吻合。故此,「守则」是支持本港目前所推行的融合教育计划的。但「守则」并不是一本有关融合教育的指引,它的作用是就《条例》的法律规定提供指引。在拟备「守则」时,委员会一直与教育署合作无间,以处理有关推行「守则」的事宜。
我们希望我们的下一代能在一个没有歧视的社会中成长,在这个社会里,每个人均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无需因为其残疾而受制于任何人为的障碍。
「守则」的初稿经过由香港教育学院的许国辉博士、卢伟思博士及白秀丽博士,以及路德会启聋学校的陈国权先生组成的专家小组多月来努力不懈而完成。对于他们的努力,本人谨此致谢。对于委员会在拟备「守则」期间曾咨询的人士和团体,本人亦深表感激,尤其要多谢教育界人士和残疾人士提供意见。有赖他们的宝贵建议和意见,「守则」才可以力臻完善。
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
胡紅玉
[此贴子已经被风笛于2007-1-17 12:20:35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