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教育政策篇 入学权利部分 一、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抚盲、聋、哑和其他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四十五条 二、残疾儿童的义务教育 1、盲、聋哑、弱智儿童的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由各地根据城乡不同条件确定。 2、办学形式要灵活多样,除设特殊教育学校外,还可在普通小学或初中附设特殊教学班。应该把那些虽有残疾,但不妨碍正常学习的儿童吸收到普通中小学上学。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6年9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三、随班就读 1、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应当就近入学。 2、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入学年龄与普通儿童相同。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放宽。 3、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每班以1—2人为宜,最多不超过3人。 4、普通学校应当依法接受本校服务范围内能够在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不得拒绝。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教基[1994]16号)
残疾人教育政策篇 入学权利部分 一、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抚盲、聋、哑和其他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四十五条 二、残疾儿童的义务教育 1、盲、聋哑、弱智儿童的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由各地根据城乡不同条件确定。 2、办学形式要灵活多样,除设特殊教育学校外,还可在普通小学或初中附设特殊教学班。应该把那些虽有残疾,但不妨碍正常学习的儿童吸收到普通中小学上学。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6年9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三、随班就读 1、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应当就近入学。 2、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入学年龄与普通儿童相同。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放宽。 3、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每班以1—2人为宜,最多不超过3人。 4、普通学校应当依法接受本校服务范围内能够在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不得拒绝。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教基[1994]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