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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慈政发〔2008〕84号)、《中共慈溪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慈党〔2009〕16号)和宁波市残联、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千名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残联〔2010〕34号)文件精神,切实改善残疾人的发展环境,提高残疾人的社会竞争能力,推动残疾人参与共建和谐社会,制定残疾人就业创业教育培训扶持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低收入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补助机制
(一)对象: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家庭手工业和自主创业的低收入残疾人给予适当的资金或实物扶持。从事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不低于3万元、年产值不低于5万元。
(二)补助标准:资金或实物扶持的额度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10%,最高不超过1万元。连续扶持最多不超过三年。
(三)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向所在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低收入残疾人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供残疾人证、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或投资证明,经镇(街道)残联审核后报市残联审批。
二、建立残疾人创业贷款贴息补助机制
(一)对象与补助标准:对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和服务业的,并已由银行发放相关产业贷款的,经申请,按年度给予贷款贴息扶持。残疾人个人贷款按5%的年利率、20万元贷款额度内给予贴息;残疾人扶贫基地按3%的年利率、100万元贷款额度内给予贴息。其中对2010—2012年毕业的残疾人大学生个体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和服务业的予以倾斜,即按5%的年利率、30万元贷款额度内给予贴息。
(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向所在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残疾人贷款贴息申请表》,并提供残疾人证、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及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残疾人扶贫基地需提供基地建设协议书复印件,银行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及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经镇(街道)残联审核后报市残联审批。
三、建立残疾人扶贫基地补助机制
按照慈溪市残联、慈溪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慈溪市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暂行办法》(慈残联〔2005〕25号)文件执行。
四、建立残疾人就业基地补助机制
按照慈溪市残联、慈溪市劳动保障局、慈溪市教育局、慈溪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残疾人就业培训工程的通知》
(慈残联〔2008〕48 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