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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属于原本就是一个子公司,现在母公司的母公司(我公司属于二级子公司)安排下在外省市成立了一个物资办事处的分支情况。我想问的是怎样操作起来比较简单、手续又比较完善而且没有纳税风险,以下操作是否可行:我公司物资办事处与母公司的工程指挥部签订代购协议,签订代购协议后我公司物资办事处与物资供应商以母公司工程指挥部名议与供应商签订购货合同,这样是否就算代购行为成立?如果发票开给母公司工程指挥部后,母公司指挥部通过我们物资办事处把材料分给了其他子公司的施工队,没有差价,母公司在其行为上是否有税务风险,或者说纳税手续方面有没有什么遗漏?另外对于外省市经营许可证明到底有什么作用,或者说办或不办有什么法律责任或后果,物资办事处的所得税缴纳问题是否回公司机关缴纳,如何让公司机关所在地的税务局确认物办事处收入和费用呢?还有就是:我需要开具代购的服务发票在那经营地开呢,还是回公司机关所在税务局开呢,牵涉完税又在那呢?再就是假如我有一部分差价在应付款里,即供应商了解我这种情况在发票金额多开了一部分或者说是回购,这部分是否要缴税,帐务上可不可以不进资本公司而以材料价差进收入呢?
答:你公司在外省市成立物资办事处,专门负责为母公司提供工程物资的采购、仓储、运输、供应等,这种情况,你公司应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如果该办事处自其在外省(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向其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如果你公司办理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则该办事处相应的收入和费用等由你公司进行汇总核算,相应税款由你公司汇总缴纳,否则,办事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有权要求该办事处在所在地缴纳相应税款。
上述业务,如果你公司符合财税[1994]26号文第五条的规定,由母公司拨付购货价款,不垫付资金;以母公司的名义与供应商签订购货合同,取得供应商开具给母公司的发票转交给母公司入账;以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则你公司的行为属于代购行为。你公司为母公司代购货物并为其提供货物运输的劳务,这一业务不存在纳税风险。
由于你公司办事处既提供代购劳务,又提供仓储、运输等劳务,这种情况,涉及多个劳务发生地,因此,可以在你公司所在地开具相应发票,相应税款由你公司汇总缴纳。
如果你公司代购材料取得材料价差的,则你公司行为不属于代购行为,应属于销售行为,不论你公司账务上如何处理,在税务上应按收取的代购拨付款项及代购手续费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