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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一起非医疗事故引发医患纠纷的样本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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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非医疗事故引发医患纠纷的样本解读  发帖心情 Post By:2006/12/26 18:52:2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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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2月25日电(李明 张旭)医患矛盾,医疗纠纷,医疗损害……长期以来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其中多数是由于患者或其家属对医院的医疗技术处理持怀疑态度所致。然而,在医患之间还有一种纠纷不属于医疗事故纠纷。这就是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特别指定为的“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2005年7月1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二款第二条规定: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因医疗事故以外原因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包括不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以及不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在这个法规颁布实施前一个月,北京市顺义区医院内便发生了这样一起非医疗事故损害造成的命案,并引发了后来持续一年零一个月的法律诉讼。

    协商无望 诉诸法律

    事情的起因是, 2005年6月7日,60岁的北京顺义人王先生因外伤住进顺义区医院,并聘请顺义区医院服务中心一护工对患者进行24小时护理。6月14日凌晨,在医院住院楼下发现王先生尸体,经法医鉴定为高空坠落死亡。

    站着进去躺着出来,是所有患者家属最不愿意看到的情景。可是,事情毕竟发生了。此后的第2天,死者家属采纳了医院的“你们家先处理后事,有啥都好说”的善意,对死者进行了火化。随后,医院成立了由一名副院长负责的三人小组,并指定医院常年法律顾问为律师,以便按惯例处理这起事故。

    院方始终认为自己在这起事故中无任何责任,这让已将死者火化的家属无法接受。在沟通无望的情况下,家属决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遂向北京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05年9月中旬,经过几番周折,以死者80多岁老母亲、遗孀、儿子为原告,以顺义区医院及顺义区医院综合服务中心为被告,要求赔偿包括抚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在内共计17.1万元的诉讼请求终于在顺义区法院立了案。

    死者出院 护工解聘

    北京公安机关是6月14日凌晨4:30接到医院报警赶到现场,找当班主管医生、护士、邻床病友等有关人员开展工作。公安机关的笔录显示:患者约在当日凌晨4时许坠亡。但是顺义区医院提供给法院的病历证明材料最后一页一行字写到:“通知出院”,时间是7:30,也就是患者王先生已死亡3小时后,院方仍在“通知出院”。

    护工在这起医疗纠纷中是重要的当事人,至关重要。在民警询问笔录中护工说:“我在患者临床上睡了一会觉,睡到约4点20分许,醒了发现患者不见了,便到处寻找”。在后来的庭审过程中,当原告要求医院让护工当庭质证时,院方的解释是早与其解除了合同关系。

    原告方认为,医院在事发后解聘了这名护工,显然是在回避什么。因为患者住进医院,负责任的首先是医院、大夫、护士等一系列相关部门和人员,而护工承担的责任只能是给患者提供一定的生活帮助,这种帮助根本代替不了医院给患者提供的必要监护。

  护理记录 前细后疏

    患者的医疗病例及护理记录是医院对患者治疗随时进行调整的重要依据。王先生于 6月7日入住顺义区医院后,到6月9日的护理记录分别于整点或半点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记载。6月10日后,除了6月12日一天没有护理记录外,其余几天只在白天分别有一次或三次不等,但也都是在整点进行的护理记录。患者发生坠亡事件的6月14日凌晨数小时内,有3条记录,时间分别是0:00;4:35; 4:40。最后的两条记录间隔5分钟,记录了护工的言行。患者家属由此质疑顺义区医院在事发当天的相关护理记录。

  一审判赔 二审维持

    2005年12月16日,顺义区法院的判决书中称:“本院认为,原告亲属王先生入住医院治疗疾病,服务中心派员进行护理,双方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医院应当按有关规定对患者进行护理,服务中心亦应按照约定对服务对象进行护理。就医院而言,一级护理转为二级护理未通知患者及家属,而一级护理则要求随时观察患者病情,但医院未能切实履行一级护理确定的义务,行为上存在过错;对于服务中心,其护理人员在护理中睡觉未尽看护职责,存在违约行为。故导致患者发生高坠死亡事件,二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第111条,第119条,第131条的规定,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生活费,丧葬费等共计9.8万元。”

    虽然这起案件仍然沿用了《民法通则》的惯例进行了审理,但是“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法条的提出,为此类案件的再次诉争,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对判决表示不服。原告方觉得既然判决医院和服务中心存在过错,那么判决赔偿款项明显偏少。被告方则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彻底改判,并在上诉状中提出:一审判决书的认定违背了医院“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与护理保健服务”的宗旨,也会给其他医院、医疗机构等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的理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1日作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决。

    两个第一 三点思考

    北京市高院关于“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相关法规出台后,这起发生在顺义区医院的坠亡事件成为北京市首个相关案例,受到了法律界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同时也成为北京顺义地区“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相关法规出台后的首起诉讼案。

    经两审终结,事情似乎过去了。但是相关法规出台后北京市首例“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还是引起了人们的一些思考:首先,医院虽然不是权力机关,可担负着为患者生命与健康服务的神圣使命。当患者来到医院求医,医院应该切实履行救死扶伤的职责,用职业道德、加强院内管理等行为准则严格要求自己,否则就有失职之虞。

    其次,病人及其家属作为个体是弱者,医院作为机构是强者。弱者和强者的诉争,如果是弱者依靠法律能够取得诉讼的胜利,这种弱者不弱,强者不强的结果,充分说明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最终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再次,《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出台,尤其是“一般医疗损害纠纷”条款的设立,是前所未有的,由此不难看出此类事件层出不穷,医患矛盾在社会发展中不断增加。现实情况是:无事生非的患者有之;致患者生命于不顾的医院有之。有关“一般医疗损害纠纷”法规的出台,为相关矛盾的解决提供了公平的法律框架,生动的案例会成为有效的普法教育,使得在社会转型期里,人们学会运用理性的法律武器解决纷繁复杂的各种矛盾和利益之争。(完)

[此贴子已经被风笛于2007-1-17 12:22:3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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