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体育法》〖HTSS〗(1995年8月29日通过)第16条规定?quot;全社会应当关心、支 老年人、残疾 参加体育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方便。"
第18条规定:"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为病残学生组织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
第46条规定:"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
15、
《婚姻法》〖HTSS〗(1980年9月10日通过,2001年4月28日修正)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
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quot;
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 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16、《
妇女权益保障法》〖HTSS〗(1992年4月3日通过)第27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 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为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获得物质资助创造条件。"
17、
《未成年人保护法》〖HTSS〗(1991年9月4日通过)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 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 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18、
《收养法》〖HTSS〗(1991年12月29日通过)第8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12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29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付给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19、
《继承法》〖HTSS〗(1985年4月10日通过)第6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13条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
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
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0、
《母婴保健法》〖HTSS〗(1994年10月27日通过)第9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 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 当暂缓结婚。"
第10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第14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 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提供医学意见;
(二) 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
(三) 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四) 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第15条规定:"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
第16条规定:"医师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当提出医学意见。育龄夫妻应当根据医师的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17条规定:"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第18条规定:"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一) 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 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 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第19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第20条规定:"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医疗保 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
第21条规定:"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
第22条规定:"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合格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
第23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 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24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
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第28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母婴保健工作,提高医疗保健服务水平,积极防治由环境因素所致严重危害母亲和婴儿健康的地方性高发性疾病,促进母婴保健事 业的发展。"
第32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第36条规定:"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1、《消防法》〖HTSS〗(1998年4月29日通过)第38条规定:"对因参加扑救火灾受伤 、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22、《产品质量法》〖HTSS〗(1993年2月22日通过)第32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 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