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的形式如何?
在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的成文形式出现较晚,奴隶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是由维护奴隶主贵族的宗法等级制度的礼以及为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来调整的。奴隶制的婚礼和家礼,是中国古代婚姻法最重要的渊源。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是礼、法并用的。一方面,地主阶级及其国家继承了古已有之的礼,并且加以补充、改造,另一方面,又通过不同时期的立法,使婚姻家庭方面的封建法制也获得了相当的发展。某些有关婚姻家庭的礼,实际上起着法的作用,或者说,为国家所认可的某些婚礼、家礼,在广义上也是婚姻家庭法的组成部分。
2、在婚姻、家庭方面,唐律的特征是什么?
在婚姻方面,唐律对订婚、征婚、各种婚姻限制,违律为婚的后果、嫁娶违律时主婚人的责任、婚姻离异等,都作了具体规定,以维护合于封建伦常的婚姻之道。在家庭方面,唐律通过一系列的规定强化家长制。唐户婚律在中国古代婚姻家庭立法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同时还远播域外,对邻近的一些国家和地区有相当大的影响。
3、《汉谟拉比法典》中有关婚姻家庭法规范的特点是什么?
《汉谟拉比法典》中有关婚姻家庭法规范,是在原两河流域的习惯法的基础上,根据王国统一以后的情况个性、编纂的。该法典公然肯定买卖婚姻和男女家庭地位的不平等,不遗余力地维护家长的特权。如夫对妻享有种种特权,甚至可以将******与债权人充当债权。妻只有在事实上被夫抛弃时始得提出离婚。在夫被俘时,只有在家中财产不足维持生计的情况下妻方得改嫁。子女对其父必须绝对服从违抗的须受惩罚。父对其子女虽不能生杀予夺,却可依法将其出卖为奴。
4、罗马亲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罗马法中实行婚约制度,婚约具有相当强大的法律效力。关于结婚的条件和程序在市民法和万法中有不同的规定。在家庭关系方面,家父权和夫权在罗马亲属制度中具有很重要的地位。按照早期法律的规定,家父在一家之中有司祭祀和审判的权力,有支配家庭财产的权力,甚至有出卖子女的权力。后期法律对家父权有所限制,家子也可依法取得特有财产。在有夫权的婚姻中,妻子的家庭地位十分低下,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方面均受夫权的支配。在无夫权的婚姻中,妻的家庭地位是有所提高的。按照早期法律的规定,如婚姻当事人处于家父权之下,即使并非本人所愿,家父也可令其离婚。到了帝国后期,这种离婚方式已被废除。
5、罗马亲属法在婚姻各类、结婚方式和婚姻终止的原因上有哪些主要特点?
按照罗马法的有关规定,婚姻的种类有二:一种是有夫权的婚姻,其规定属于市民法,另一种是无夫权的婚姻,其规定属于万民法。市民法中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结婚方式,即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万民法中则无此区别,婚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婚姻终止的原因是,配偶死亡、自由权或市民权丧失、离婚。
6、欧洲中世纪各国婚姻家庭法在法的形式上的特点是什么?
欧洲中世纪各国的婚姻家庭法具有发展缓慢、多样性和地方性等特点,其主要渊源来自习惯法、寺院法和罗马法三个方面,各国的差别很大,在法律的适用上也是很不统一的。 早期封建制国家的婚姻家庭法,主要是以习惯法为基础制订的。随着欧洲各国封建化的加深,习惯法的内容上也不断地发展变化,寺院法和王室制订的法律部分地取代了习惯法的作用。但是,直至中世纪后期,习惯法仍是许多国家婚姻家庭法的主要形式。基督教的寺院法中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主要以《新约全书》、《使徒教律》、《使徒约章》、宗教大会的决议和教皇颁发的教令集等为依据。在这方面起作用的,还有《旧约全书》中的一些伦理原则。自十一、十二世纪起,寺院法进入了全盛时期,在婚姻、家庭、继承等问题上,寺院法具有凌驾于世俗立法之上的权威。
7、资产阶级国家的婚姻家庭法有哪些编制方法?
一般说来,在法律传统上资产阶级国家的婚姻家庭法(即亲属法)有两种不同的编制方法,一种是法典主义的编制法,大陆法系各国通常都把亲属法编入民法典;另一种是单行法主义的编制法,在英美法系的国家中,亲属法是由一系列的单行法规构成的。从亲属法在民法典中所处的地位来看,又有法国式的编制法和德国式的编制法的区别。
8、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在亲属法的具体编制方法上有什么不同?
1804年法国民法典首设人法一编,将有关民事主体和亲属关系方面的许多问题规定在一起,其他编、章中也有若干涉及夫妻和亲属关系的规定。这种体例沿袭了罗马法的传统,所以又称为罗马式的编制法。与此不同,1896年德国民法典以亲属法为独立的一编(第四编),从体系结构、立法技术等立面来看,比法国民法典更为周密、严谨,但也有过于繁琐、复杂之处。这两部法典有关亲属法的编制方法,在婚姻家庭立法史上有重要的影响。
9、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的亲属法在法律原则、内容等方面的总体特征是什么?
1804年法国民法典有关亲属制度的规定,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史上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法国民法典中的亲属法全面表达了资产阶级对婚姻家庭问题的要求,以法律的形式宣布了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对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胜利。该法确立了“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的原则,规定了婚姻家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允许依法定的原因和程序判决离婚和协议离婚。凡此种种,对摆脱封建的宗教势力的束缚,实现婚姻家庭法的世俗化和民事化,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法国民法典是以公民权利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等资产阶级的法律原则为其立法依据的。但是,在贯彻“自由”、“平等”原则的问题上,身份法方面的规定远不如财产法方面的规定。
10、英国亲属法的发展状况是怎样的?
在从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向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转变的过程中,英国亲属法的改革是比较缓慢的。自中世纪以来,英国法在一个很长的时期中以不成文法为主要形式。普通法和衡平法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方面起着很重要的作用。1836年的婚姻条例才开始承认民事婚。1898年的婚姻条例才不以举行宗教仪式为结婚的必要程序。1857年后开始实行判决离婚制度;法律上起初只规定了极为有限的离婚理由,后经多次修改,离婚理由才逐渐扩大。在早期的立法中,已婚妇女须受夫权的约束。自1870年《已婚妇女财产法》的公布直至20世纪中叶,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是逐渐有所提高的。
11、当代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的发展趋势如何?
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经历了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在此期间,社会条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许多资产阶级国家都不断地修改婚姻家庭法,使其适应新的情况和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立法在以下几方面发生了变化;亲属制度中的封建残余进一步被破除;夫妻的法律地位即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在形式上渐趋平等。这种变化,在其他方面也有程度不同的表现,如禁止滥用亲权,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有所改善等,一些后进的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中国家,在婚姻家庭法现代化的过程中也有了相当的进展。资产阶级在婚姻家庭立法上所作的一些改革,对人们的婚姻家庭生活,对改善妇女的境遇,都是具有一定积极意义的,但这些改革又是不彻底的,没有也不可能改变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
12、美国婚姻家庭法的发展状况如何?
美国婚姻家庭法是以各州的立法为本位的。多数州的婚姻家庭法均以英国法为其重要渊源。由于两国的社会历史条件不同,英国早期立法中某些特别的封建传统没有被美国法继受。在原殖民地时代曾适用法国和西班牙法律的地区,罗马亲属法的影响比其他地区更为明显。在美国,依各州的制定法而成立的法律婚和依普通法而成立的习惯婚同时并存,关于结婚的条件、夫妻财产制和亲子关系等元宝,各州的立法不尽相同。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内,许多州关于离婚理由的规定都带有浓厚的“有责主义”的色彩。1968年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规定,以婚姻破裂作为离婚的依据,离婚程序也大为简单化。后来几乎所有的州都允许一定形式的“无过错离婚”,在具体规定上则是有区别的。
13、二次大战后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的发展情况如何?
二次大战后成立的社会主义国家,都相继颁行了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这些法律的名称不尽相同,编制方法也有区别。如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颐和园于1947年制定了《婚姻基本法》、《亲子关系基本法》、《收养基本法》、《监护基本法》等。其他社会主义国家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都是根据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要求和本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的。苏联婚姻家庭法在二次大战后继续有所发展。1969年俄罗斯共和国最高苏维埃通过了新的婚姻法和家庭法。中国于1950年和1980年公布了两部《婚姻法》,这两部法律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本质和强烈的民族特色。
14、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在立法原则上的立法特征是什么?
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在立法原则上有许多共同的特征。例如: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完全平等;在保障结婚自由的同时,对结婚实行严格的法律监督;立法上有许多特别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条款;°离婚程序上兼采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两种方式,在离婚理由上一般不采用过错原则等等。
15、中国古代的封建家庭制度有哪些主要基本特征?
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以及夫妻、亲子等关系来看,中国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具有下列主要基本特征:1、封建的包办强迫婚姻;2、剥削阶级的一夫多妻制;3、男尊女卑和夫权统治;4、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专权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