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车辆停车执行调价前标准
残疾人专用车停车费下调
昨天,北京市发改委再次下发《关于本市停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持有交管局核发的残疾人专用通行证的残疾人和驾驶残疾人专用车辆的残疾人停车时,停车收费执行调价前收费标准。
《通知》中称,根据新政实施中市民、媒体的反映和价格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深入细致研究,此次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几项措施。
停车调价一个多月来,市、区价格管理部门共出动761个检查组,检查机动车停车场2368家。
具体措施
·出租车进公共场所第一小时免费
对临时进出医院等公共场所停车场的出租车辆,规定第1个计时单位不收取停车费。
·残疾人收低价
对持有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核发的残疾人专用通行证的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辆停车时,规定停车收费仍执行调价前收费标准。
·运送生活必需品车辆区县制定优惠政策
对辖区内运送生活必需品(如鲜活农产品)等的货运车辆,规定各区县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具体优惠政策及实施办法,对外公示后实施。
·区县制定居住区地下车场包月包年政策
要求各区、县加快研究提出辖区内居住区地下停车场按月、按年收费政策,在停车人与停车管理企业协商达成一致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防止居住区“跟风涨价”,保障市民基本停车需求。
·居住区预收费不得超过一年
规定居住区地下停车场经营企业不得一次性预收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停车管理费用。·居住区停车“哄抬价格”将重点检查
继续开展好停车专项治理活动,进一步加强停车收费检查工作,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特别是居住区地下停车场“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市民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