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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度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审及缴纳保障金的通知
唐残联字【2012】12号
各用人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残联: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5号《河北省扶助残疾人规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进一步加强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冀残联字[2011]145号)文件精神,为依法推进我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规范年审程序,加强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度网上审核,现通知如下:
一、审核范围及办法
1.凡归属我市地方税务局直属一、二分局纳税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到唐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进行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审核,核发残疾人就业证。
2.凡归属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地方税务局纳税的用人单位,到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审核,核发残疾人就业证。
二、年审起止时间
自3月19日起至4月20日止。
三、征缴起止时间
自7月1日起至8月30日止。
四、征缴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安置残疾人就业和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用人单位,凭本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开具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单和《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审表》,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五、用人单位需提供下列资料:
1.填报《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审表》和《在职残疾人情况汇总表》。
2.在职残疾人职工的残疾人证、就业证(无就业证的需交一寸彩色免冠照片一张)、养老保险本原件、残疾人职工与单位经劳动部门鉴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单位上年度(含有1月和12月工资发放表)会计凭证账册。
4.本单位上年度末劳动情况I-102报表以及唐山市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5.接受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等复印件。
6.本单位四个证照副本复印件(不需带原件):
(1)《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成立的登记证。
(2)《社会保险登记证》。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税务登记证(地税)》。
六、相关要求
1.各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年审资料,如实填报本单位的在岗残疾人人数。
2.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已达比例的用人单位,由市残联和税务部门联合抽查核实在岗残疾人就业情况。
自9月1日起,对未参加年审也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全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按日加收5‰滞纳金。
七、年审地点
唐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唐山市龙泽南路51号,龙泽南路与煤医道交叉口,唐山市残疾人联合会一楼残疾人就业服务大厅)。
八、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2823094
联系人:袁帅 翟丽
唐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唐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