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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讯 省属、中央在鄂各用人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湖北省实施办法》、《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第334号令)和《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0年全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鄂财综发〔2011〕8号)文件精神,湖北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决定,于2012年4月1日起,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对省属、中央在鄂各类用人单位2011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进行年度审核,望各用人单位做好各项准备,按时按要求完成好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省属、中央在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年审时间
2012年4月1日-7月31日
三、审核办法
各用人单位接本通知后,认真填报《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表》,携带以下资料到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接受审核:
1、《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2、《单位在岗残疾职工花名册》;
3、《2011年度劳动统计基层年报表》;
4、已安排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和复印件、基本社会保险凭证及用工合同;
5、2011年末单位全体职工(含临时性用工)花名册;
6、2011年第2、4季度全体职工工资发放单。
逾期不送审或不按要求提供资料的,一律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凡未完成2010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单位,此次一并予以年审。
四、执行标准
1、各单位应安排残疾人数为:2011年度末在职职工总数乘以1.5%。不足0.5人的可免予安排,但需按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各单位新安排的残疾人,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工伤证或其它伤残证不能作为认定残疾人的证件。
3、2011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应按差额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总额=(单位2011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人数)×2011年度武汉市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五、注意事项
1、省属、中央在鄂用人单位残疾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由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和省地税直属分局负责,其他任何单位不具备该职责,请各用人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2011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征缴工作。
2、单位录用的残疾人,应是能够上岗工作或经过培训后能够上岗工作的。用人单位应依法与被录用的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残疾人的工资待遇不能低于武汉市在职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由有关部门办理录用登记、合同登记、社会保险等有关手续。
3、单位对残疾人职工的辞退、开除、终止合同等处理,应报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备案,以便计算安残人数和计算残保金之用。
4、凡已领取工商法人执照的企业,或属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均应单独填写《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参加年审。
5、年审地址:武昌区付家坡一路27号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公楼二楼。联系电话:027-87127627。
湖北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201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