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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立法 建立重度残疾人专项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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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 建立重度残疾人专项保障制度  发帖心情 Post By:2012/6/19 9:39:1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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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统计,我国有8300多万各类残疾人,其中重度残疾人2457万,占全国残疾人口总数的29.62%。由于身心障碍和外界环境的影响,重度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差距。按照扶贫弱、促公平的社会保障基本原则,他们是社会保障不可缺失的重点人群。

  有专家认为:加强残疾人的社会保障,立法建立重度残疾人专项社会保障制度,缩小他们在基本生活上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是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的迫切要求。

  目前,我国近2500万重度残疾人普遍存在生活自理能力差、社会参与程度低、生活来源不稳定、社会保障依赖性强、家庭经济和精神压力大等困难,因此,加快为重度残疾人专项社会保障制度立法,解决他们生活和护理问题,提高重度残疾人生活质量,我国建立适度普惠型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已具备条件。

  背景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

  “康复工程”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6月11日公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根据该《行动计划》,2012年至2015年,我国将通过实施重点康复工程,帮助1300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行动计划》提出,2012年—2015年,我国将发展残疾人事业,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在全面开展社区康复服务方面,《行动计划》提出,通过实施重点康复工程,帮助1300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组织供应500万件各类辅助器具,为有需求的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为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提供160万人次的补助。

  此外,我国城乡残疾人将普遍按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将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为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提供稳定的制度性保障。在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方面,《行动计划》提出,为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到2015年,城镇残疾人新增就业80万人。

  声音

  重残保障:现实与困难

  近年来,为解决包括重度残疾人在内的广大残疾人的保障和服务问题,国家积极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我国重度残疾人的社会保障还不能适应“转方式、惠民生、促和谐”的需要。

  保障需求迫切,保障体系不完善。近2500万重度残疾人中处于就业年龄、依靠家庭供养的仍有1325万。这部分残疾人在康复、教育、生活、社会参与等方面与其他残疾人相比面临更大的困难,他们中间接受过康复服务的不足35%,接受过日间照料等各种形式托养服务的不足10%,相当一部分处于与社会生活完全隔离的状态。

  生活普遍困难,家庭负担沉重。

  重度残疾人由于自身难以通过参与生产劳动改善生活状况,加之对家庭护理的需求迫切,导致这些残疾人家庭劳动力减少,缺乏稳定的收入来源。同时,由于经常性康复医药支出大,个人支付能力有限,重度残疾人因残致贫返贫的情况比较普遍。同时,重度残疾人家庭在抚养(赡养)、长期看护、治疗与康复等方面的付出,远远超出一般家庭的承受能力。

  就业水平低,就业保障不充分。

  重度残疾人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就业机会少,就业技能低,就业服务欠缺,就业保障不充分,特别是重度残疾人的就业更是难上加难。

  机构保障不足,难以满足需求。

  重度残疾人康复、托养等福利机构的数量少,床位短缺,专业人才缺乏。许多福利机构设施简陋、功能单一,难以为残疾人提供照料护理、医疗康复、精神慰藉等有效服务。财政投入不足,福利机构特别是中西部地区残疾人福利机构中的重度残疾人生活水平普遍偏低,有的甚至达不到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观点

  立法建议:完善保障措施

  建立重度残疾人专项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应该成为“十二五”时期民生建设的重要举措。

  如应抓紧制定补贴政策及具体实施办法。完善补贴申请、审批、发放和监管等程序,建立重度残疾人评定、登记、核证与补贴信息数据库,促进重度残疾人专项社会保障制度规范发展。加强护理型医疗机构、福利机构和社区日间照料设施建设,培育残疾人社会服务组织,开发残疾人护理岗位,加强各类护理人员队伍建设。

  发展残疾人社区服务。将残疾人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志愿互助服务和商业性便民利民服务相互衔接的城乡社区残疾人服务机制。加大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力度,优先改善残疾人分布相对集中地区的设施条件,在新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中设立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残疾人活动空间,配置残疾人康复训练设备,提高综合服务设施无障碍化水平。 加强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建设。

  积极实施残疾人托养服务工程,逐步建立以托养机构为骨干、日间照料为依托、居家托养服务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为重度残疾人提供托养、康复、培训等多种服务。

  (作者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 程 凯)

  评论

  应该优先考虑护理需求

  近年来,为解决包括重度残疾人在内的广大残疾人的保障和服务问题,国家积极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我国重度残疾人的社会保障还不能适应“转方式、惠民生、促和谐”的需要。

  重度残疾人的基本需求涉及基本生活、护理照料、医疗康复、辅助器具、无障碍环境、教育培训、劳动就业和社会参与等诸多方面。根据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本着“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我国重度残疾人专项社会保障制度应优先考虑无业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和重度残疾人必需的护理需求,相应建立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护理补贴制度。

  因此,抓紧制定重度残疾人专项保障制度。无业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与家庭收入挂钩,主要用于补助困难重度残疾人因残疾额外支出的生活开销,维持其正常社会生活需要,如享有特殊膳食、购买辅助器具等康复用品、协助生活起居、协助交通出行、避免因就业能力不足形成贫困等。困难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是重度、无劳动收入来源的城镇和农村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与残疾程度挂钩,不区分家庭收入,主要用于补助重度残疾人医疗康复护理支出,维持其正常身心健康需要,如住院护理、机构护理、社区康复、居家护理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行全国统一标准,补贴发放范围或覆盖全部重度残疾人,或仅覆盖残疾等级达到一级的极重度残疾人。

  此外,应建立健全社区应急呼叫系统与专业福利机构和医疗机构的协调联动机制,扩大覆盖范围,为重度残疾人提供日常陪护、家庭治疗、健康检查、心理疏导、辅具配置和应急处置服务。健全志愿互助服务长效机制,将社区扶残助残服务经常化、长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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