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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法执法检查
记者于呐洋
“作为一名残疾人,我深知社会关爱制度的健全对残疾人融入社会、共享改革开放成果的重要作用;作为一名基层残疾人工作者,我时时都希望社会能为残疾人群体创造更高水平、更加平等的社会扶助体系,也渴望着新政策、新办法的出台和落实;作为一名残疾人人大代表,我持续呼吁建立健全残疾人保障法律制度,为残疾人群体提供公平的发展机会,为推进残疾人保障立法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近日听取和审议了残疾人保障法执法检查报告,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孙淑君在分组审议时建议,应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保障法的宣传力度,强化法律尊严。
加大法制宣传强化法律尊严
“在日常工作中,我发现有些残疾人存在盲目用法、盲目维权的现象。”孙淑君建议,应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保障法的宣传力度,特别是针对目标群体采取差别化的宣传手段。比如说,对视力有残疾的残疾人而言,残疾人保障法作出了什么样的规定;对肢体有残疾的残疾人,残疾人保障法有哪些权益保障。要让残疾人真真切切地体会到法律的保护,使他们能够用对法、用好法,同时也能不乱用法。
孙淑君还建议,要强化法律尊严。残疾人保障法对违法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法律条文主要以受侵害群体的自发权益维护为主,即残疾人群体的权益受到侵害时,需要受侵害的残疾人群体向残疾人组织进行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事实上残疾人群体利用法律武器去维护自身利益的能力还非常低,往往不知道怎样用,也用不到点子上。“我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强化各级残疾人组织在提供法律援助方面的职能,帮助利益受损的残疾人主动维权,并考虑在人民法院特别是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调解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协助权益受到侵害的残疾人维护合法权益。”孙淑君说。
“在全社会的关注下,残疾人保障事业得到长足发展,成绩是显著的。但是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问题也比较多,特别是欠发达地区、西部地区问题更加突出。”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表示,目前有些部门对残疾人平等、参与、贡献的观念不强,对残疾人保障的法律规定和政策了解不多,全社会关心、爱护残疾人的氛围还不够浓厚,残疾人保障法的宣传力度还需要加大。
应完善残疾人保障政策法规
“我参加了残疾人保障法执法检查,从检查的情况看,当前要特别重视并要着力加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全社会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的自觉性。”隋明太委员说,还有相当数量的残疾人不知道这部法律,在农村特别是边远艰苦地区农村的残疾人,对残疾人保障法和相关政策法规了解得很少,缺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为此,隋明太建议各地各部门要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残疾人保障法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社会公众对残疾人事业重大意义的认识,增强做好残疾人工作的自觉性,大力营造政府部门高度重视、认真履职尽责的氛围。
“此外,还应抓紧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为残疾人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推动残疾人事业科学持续健康发展,涉及到众多方面和部门,必须有完善的政策法规作保障。当前影响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诸多因素中,政策法规不健全、不完善是一个重要原因。”隋明太建议,各级人大、政府部门抓紧研究制定或修改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办法、残疾人福利企业税收政策以及与残疾人保障法相配套的残疾人康复条例、残疾人社会保障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修改)等行政法规,为保障残疾人权益保障提供更加完备有力的法律支撑。
张学忠委员建议,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和政策措施。加快与残疾人密切相关的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等法律的立法工作。尽快制定残疾人康复条例,尽快修订残疾人教育条例。依照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相关实施措施,特别是在医疗康复、特殊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制定向残疾人倾斜的特殊优惠政策和扶助措施。
有必要适时修改残疾人保障法
“我认为有必要适时对残疾人保障法进行修改,把各地在实施残疾人保障法中做得比较好,且在当地形成的法规及政策上升为国家的法律,使残疾人保障法更具有前瞻性,也更具有可操作性。”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黄美缘建议,鼓励普通教育机构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附设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班。提供特殊教育的机构应当具备适合残疾人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并配备相应的教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对重度残障、脑瘫、孤独症等儿童实施义务教育。
黄美缘还建议,在残疾人保障法第八章“法律责任”中规定,对未按照法定比例接收残障人员就业的,应承担更为严厉的法律责任。特别要强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执行残疾人就业法定比例的规定,引导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来源金山区人大网2012-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