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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大力扶持和发展残疾人自主创业,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3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提升残疾人生活品质的暂行规定》(市委办〔2008〕1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处于就业年龄段内且从事自主创业的残疾人。
本办法所称的自主创业,是指残疾人利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以自筹资金、寻求合作等方式,通过自主从事科技服务及其他经营活动来创造就业岗位,并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就业形式。
二、自主创业资助项目
(一)开办费补助
1补助对象:领取杭州市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且自主经营1年以上但不足2年的。
2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开办费扶持;在取得一次性开办费扶持后,经营满1年再给予3000元补助,补助不超过2年。
3适用原则:该补助同一人只享受一次,已享受过原同类扶持政策的不再享受该项补助。
4资金来源:从各区、县(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补助
1补助对象:残疾人出资50%以上,安置本市残疾人就业,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残疾人工资不低于当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按规定为残疾人缴纳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的残疾人自主创业实体(福利企业除外)。
2补助标准:每年按残疾人业主及其残疾人雇工社会保险实际缴纳额的6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同时,对超过规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残疾人自主创业实体,按超比例残疾人就业人员每人每年4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不足1人的,则不予补助。
3资金来源:从各区、县(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三)小额贷款贴息
1贴息对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自主经营3个月以上的残疾人。
2贴息标准:贷款总额不超过20万元,按当年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基准年贷款利率,由残疾人个人承担3%,其余部分由市和区、县(市)财政在预算额度内予以贴息。
3资金来源:从市和各区、县(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三、自主创业服务
(一)残疾人可参加市残联免费提供的“产生你的想法”(GYB)、“创办你的企业”(SYB)创业培训和模拟公司创业实训;也可参加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由其他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培训费用由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予以报销。同一项目不重复培训。
(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自主创业孵化基地,为残疾人创业初期提供孵化平台,帮助残疾人实现成功创业。
(三)鼓励创业指导师为残疾人提供指导服务,帮助残疾人创业成功并带动其他残疾人就业。
四、自主创业奖励政策
建立残疾人自主创业奖励机制。残疾人自主创业者在残疾人中起到带头示范作用,获得市政府表彰的,奖励2万元;获省政府表彰,奖励5万元;获国家表彰,奖励8万元。资金从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五、附则
(一)各区、县(市)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严格自主创业扶持资金的审批和审查,对骗取扶持政策的,除追回扶持资金外,该业主及其创业实体5年之内不得享受各项扶残助残优惠政策。
(二)本办法所涉资金补助及奖励标准,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三)加强残疾人自主创业信息化建设,建立残疾人自主创业工作业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并将其纳入残疾人工作信息化平台,实现政府相关部门信息交换平台资源共享,为残疾人自主创业提供信息化技术保障。
(四)自主创业的残疾人除按规定享受本办法有关扶持政策外,仍可享受其他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杭财社〔2000〕341号、杭残联〔2005〕59号和杭财社〔2006〕1147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