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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对残疾人这一特殊的就业困难群体,实行特别保护,给予就业援助,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的实现,使其通过劳动,实现自强自立,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也更好地参与到社会中,为社会创造财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目前各市场经济国家政府为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普遍采用的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途是什么?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途:主要用于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发展生产;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业务经费开支;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有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其他有利于残疾人事业发展项目的支出。
我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如何规定?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海南省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标准为:每少安排1人每年按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实际工资的120%计算缴纳。安排一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当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指标,按照当年实际用工月份计算。按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一人的单位,按实际差额比例征收。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具体收缴标准为:应缴纳的保障金数额=本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20%×(上年度末单位实际在职职工总人数×1.5%—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数)。
本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
上年度末单位实际在职职工总人数是指上年度末在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总数。
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数是指经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的、符合计入按比例安排就业标准的残疾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认定比例的标准是什么?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认定比例的标准为:用人单位依法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用工合同,按照规定为残疾人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并为其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已离休、退休、退职、下岗的残疾人不计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
对用人单位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处罚措施有哪些?
对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残疾人联合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从不缴或不足缴纳保障金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不超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缴数额。用人单位对限期缴纳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限期缴纳决定的用人单位,残疾人联合会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用人单位应缴纳保障金原则上不得减免,但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减免的,可在每年3月底前,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按《海南省非税收入缓减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并出具本单位上年度财务报告等相关资料,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给予减免照顾。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入库管理有何规定?
保障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收入实行分级管理原则。驻海口市区的省直用人单位,以及在国家或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缴纳的保障金,作为省级收入,全额缴入省级国库;其他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为所在市县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部门如何监督检查?
保障金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残联及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要坚持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核定用人单位应缴保障金数额;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保障金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各级地税部门要确保分级入户,做到应收尽收;各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加强对国库经收处(经办银行)的监督,确保保障金及时、足额入库。在征收保障金工作中,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保障金流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