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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4月17日电 (记者 杨高宇)近日,一名湖北网友给省长留言,咨询残疾人病退相关政策。
昨日,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就此回复称,2007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企业招用的残疾人员办理病退问题请示的答复》中已明确规定,“……对于安排进企业的残疾人员,在进入企业前已经发生的原发残疾程度,不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也不能相应办理病退手续;在进入企业工作后新发生的残疾或由于进入企业工作后原残疾程度加重的,可以按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为其办理病退手续。”
回复介绍,《社会保险法》出台后,国家明确要建立病残津贴制度,但具体实施办法尚未出台,湖北省目前仍按劳社厅函[2007]238号文件执行,关于网友提出的残疾人病退问题,待国家关于病残津贴实施办法出台后,湖北省将按国家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相关细则。
【网民留言】
省长您好,去年我就给李书记和您留过言,建议研究制定残疾人病退的相关政策。李书记也回复过要交有关部门研究,几个月过去了,也不知研究得怎么样了,我省已经比人家吉林省晚了3年了,不能再迟了,再迟了说不过去吧。吉林有现成的政策摆在那,有那么复杂么。很多大龄的丧失劳动力的下岗残疾职工巴望着啊,迟了对他们就没意义了。请重视,再重视。
答复意见: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向省人社厅进行了了解。 关于您反映的残疾人病退问题。2007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企业招用的残疾人员办理病退问题请示的答复》(劳社厅函[2007]238号)中已明确规定,“……对于安排进企业的残疾人员,在进入企业前已经发生的原发残疾程度,不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也不能相应办理病退手续;在进入企业工作后新发生的残疾或由于进入企业工作后原残疾程度加重的,可以按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为其办理病退手续。” 吉林省结合本省实际,于2010年出台了关于残疾人病退鉴定相关文件。《社会保险法》出台后,国家明确要建立病残津贴制度,但具体实施办法尚未出台,我省目前仍按劳社厅函[2007]238号文件执行。 关于您提出的残疾人病退问题,待国家关于病残津贴实施办法出台后,我省将按国家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相关细则。 感谢您的宝贵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