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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优惠政策调整实施以来,扩大了社会投资主体兴办福利企业,放宽了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残情类别,降低了集中安置残疾人的比例,推动了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但因为受市场波动的冲击,加之当初的政策规定增值税按安置残疾人每人每年退税3.5万元的最高限额实施,现在社会福利企业面临的困难和压力变得越来越大,发展受到极大的制约,濒临危境。当前特别需要对社会福利企业给予必要的关注和支持。 “按每安置一名残疾人,每年退增值税3.5万元为最高限额”的政策执行已有6年,这种全国“一刀切”的做法存在着不合理性。例如,2007年推行该政策时,杭州地区用工最低工资为670元,目前已提高到1470元;残疾职工社保成本从原来的人均260元提高到目前的670元。仅这两项成本,月支出已经上涨了一倍多。而且企业每月纳税,退税往往要半年甚至一年,权利和义务不均等。建议调整原先3.5万元最高限额退税的政策,改按地方规定的最低工资的5倍或6倍计退增值税。税务部门应提高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努力做到及时退还。 在针对福利企业的税收方面,国家现行对福利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是指福利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支付残疾职工实际工资除据实扣除外,另可按残疾职工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与调整前福利企业免征几乎全部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相比,目前这一政策对福利企业来讲,其优惠基本为零,并无任何吸引力。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能够采取按支付给残疾职工实际工资的200%加计后扣除企业所得税的新政策,从而激励保护社会福利企业的积极性。 当前福利企业还面临着具有劳动能力残疾职工紧缺和招工难的困难的问题。根据规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一项标准是“残疾职工安置比例为职工总数的25%,最少不少于10人”,但是福利企业实际招工很难满足。建议针对实际招工情况,合理调整限额,比如调整安置比例最低不低于20%,同时,为鼓励城区服务业,微型企业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安置残疾职工最低限度,将原先规定的不少于10人,调整为比较合理的5人。 扶持以照顾残疾群体为主的社会福利企业有利于社会和谐,有益于民生发展,笔者建议加强优惠扶持政策力度,可参照对高新技术企业、对环保企业的优惠政策。同时也需要推进福利企业立法进程。推进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有法可依和依法行政,促使福利企业有章可循、依法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