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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近期南京地税局在核实一盲人按摩院的企业所得税备案减免税资料时发现,该盲人按摩院申报安置的19名残疾人职工虽然都签订了劳动协议,但其中1名未实际上岗工作,另有7名职工属兼职人员,未缴纳社会保险。上述8人均不符合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条件,经过税务人员的辅导,企业调增了201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13646.48元,并缴纳了相应的税款。
税务分析: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根据征管流程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应在次年5月底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报送税事项申请单(免填单服务)、残疾职工花名册及残疾人证、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企业职工工资表及支付工资凭证。
肖宁宁 卜庄海
小编有话说:
我们可以注意到,在本案例中,由于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不符合“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所以不能享受“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对此,小编认为,残疾人由于身体条件的特殊性,很多残疾人并不适合“在企业”上岗,而适合居家就业,只要企业提供了适合的工作,残疾人完全可以在家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我们这里着眼的是促进残疾人就业问题,而按照上面的规定,是否考虑到实际情况,不得而知。残疾人居家就业在日本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并且有完备的法律制度得以保障,使得很多残疾人可在“在宅就业”。而我们的这种“在企业实际上岗”的规定,是不是阻碍了残疾人居家就业这一形式的推开呢?尽管如此,规定还是规定,现在还要依照规定进行核算。但小编希望我们的政策能够与时俱进,让政策制度更好地为拓展残疾人就业渠道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