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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报 昨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七次会议,审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拟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此外,拟立法鼓励企业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合适的生产项目,并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管理。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的扶持力度”;明确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尤其有关部门应当在专产专营等方面进一步落实相关政策;增加“鼓励其他企业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合适的生产项目”的规定。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和有些代表提出,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带头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录用残疾人。经研究,法制委建议增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录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的规定。 此外,有委员建议增加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方面的规定。经研究,法制委认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专项政府性基金,对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改善残疾人就业状况具有重要作用,应当加强对其使用的监管。为此,建议增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的规定。 在残疾人教育方面,法制委建议增加一条普通教育机构对残疾人实施教育的要求:“本市各级教育部门应当逐步提高普通教育机构接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的能力。普通教育机构应当为所接收的残疾人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另外,再增加残疾人终身教育网络平台,应当“设置适合残疾人学习的专业与课程”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