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论坛工作学习创业之路 → 广州残疾人创业优惠政策详解

分享到:

  共有3407人关注过本帖树形打印复制链接

主题:广州残疾人创业优惠政策详解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五味瓶
  1楼 | 信息 | 搜索 | 邮箱 | 主页 | UC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论坛版主 帖子:1562 精华:0 积分:15608 金钱:12839 金币:13 魅力:9186 威望:0 登陆:258 注册:2008/9/12 13:46:52 近访:2020/3/3 9:27:50 在线:在线1天17小时57分钟.
离升级差0天8小时3分钟.
目前等级1
广州残疾人创业优惠政策详解  发帖心情 Post By:2013/12/22 11:49:14 [只看该作者]

贴子已被锁定

  信息时报讯 (记者 叶静 通讯员 林展丰 张映珍) 小刘是广州海珠区本地人,因意外造成肢体残疾,今年拿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想自力更生,在家附近开个小卖部,听说国家对残疾人税收有帮扶政策,对于残疾人就业创业税收优惠,小刘想知道什么条件能享受?于是拨打了广州地税的纳税服务热线12366-2进行咨询。
  咨询人员了解小刘的情况后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40号)及其实施细则、《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促进就业创业地方税(费)优惠政策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9〕135号)等规定:鼓励残疾人个人就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或承租经营、举办独资或合伙企业,可给予减免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残疾人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区别情况分别给予个人所得税减征: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5万元(含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咨询人员进一步补充,上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咨询人员同时提醒,纳税人凡按政策规定申请办理减免个人所得税,应于发生纳税义务之日的次月起至当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员工制家政服务公司
  可享税收优惠
  信息时报讯 (记者 叶静 通讯员 倪晓敏 张映珍) 赵小姐新开了一家家政服务公司,她听说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为进一步了解政策内容,她拨通了广州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
  咨询员告诉赵小姐,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家政服务包括婴幼儿及小学生看护、老人和病人护理、孕妇和产妇护理、家庭保洁(不含产品售后服务)、家庭烹饪。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即为员工制家政服务员: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放心保)、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咨询员同时提醒赵小姐,家政服务企业依法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经过备案的企业方可享受营业税优惠。
  所得税税前扣除
  以前年度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未在当年的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
  应如何处理?
  信息时报讯 (记者 叶静 通讯员 地税宣) 近日广州市某企业的财务小李在进行企业自查时,发现以前年度有一笔固定资产折旧费未在当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他不知道应该如何应如何处理? 于是致电广州市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进行咨询。
  广州市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昨日对小李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判断是否为安卓系统 本页最后有一大刮号-->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