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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邱 玥
近日,记者从省残联获悉,我省前不久出台的《江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从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等方面,对我省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了充分保障。
对不能到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实施送教上门
省残联副巡视员欧阳彪认为,康复、教育、就业权益得到保障,关系到残疾人能否真正参与社会生活。《条例》中有关这三方面的内容,亮点颇多。
在教育保障方面,明确规定,设区的市、人口在30万以上和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区)均要建有特殊教育学校,各县(市、区)要建有残疾幼儿教育机构。
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不得低于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6倍。普通义务教育学校要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对义务教育阶段内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重度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主管部门要建立统一的学籍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社区教育、送教上门等服务。对就读于普通高级中等学校的残疾学生逐步实行免费教育。
对在国际国内重大文化、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给予与健全人同等标准的奖励。
同时,在残疾人康复方面,卫生主管部门要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全科医生培训内容。在残疾人就业方面,允许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对某些产品实行专产专营,并且,对于政府投资或者扶持开发的农家书屋、城市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公共停车场、书报亭、社区服务点等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因患大病住院贫困残疾人优先安排救助
“不断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这是残疾人最基本的民生问题。以前,如果一个家庭经济条件尚可,该家庭的成年重度残疾人无法享受到低保。 《条例》实施后,如果该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了,也可以吃上低保了。这只是其中的一个亮点。”欧阳彪说。
《条例》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应当按照医疗救助政策给予救助,并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对因患大病住院的贫困残疾人,优先安排救助。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并在住房分配上对生活不便的残疾人给予照顾;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对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老年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依托社区服务设施和福利机构为其提供日间照料、托养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专门的残疾人托养机构,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实施集中托养。
擅自占用盲道单位最高罚款1万元
省残联维权处处长赖水源认为,一个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好坏,从一个侧面折射出一座城市文明程度的高低。而对有无障碍设施不使用,或者占用无障碍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能从整个社会大环境来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条例》实施后,我省将加快推进住宅、社区、学校、福利机构、公共服务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为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有关单位将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维修,确保其正常使用。城市的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将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残疾人专用车在公共停车场免收停放费。
对擅自占用盲道、坡道等无障碍设施,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无障碍设施毁损的,应当及时修复,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邱 玥
本文来源:大江网-江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