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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天津下月起申报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5304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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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下月起申报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5304元/人)  发帖心情 Post By:2014/8/26 10:27:5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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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市残联获悉,参加2013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超过1.5%就业比例的单位(社会福利企业除外),可于2014年9月1日至10月15日,持规定的申报材料到办理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市或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申请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每超比例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可获得5304元的奖励。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标本月底前缴纳“保障金”天津日报

  本报讯(记者 韩雯)从市残联获悉,2013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需要在本月底之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1.5%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经济组织,应依法缴纳的政府性基金。2013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缴纳保障金=2013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51120元)×(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残疾人职工数)。在计算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时,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人数在0.5以上不足1人的,按安排1人计算,不足0.5的需按所差比例缴纳“保障金”;安排1名盲人,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应当缴纳“保障金”的单位,要于8月31日前通过税务部门远程申报纳税系统缴纳,或到各区县残联劳服中心办理缴纳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的,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有权做出决定,限期缴纳,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滞纳金。滞纳金并入“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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