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发布的《云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明确,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以上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和残疾人创办的企业,以及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