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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宿迁市召开市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表彰会议,对2014年度市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34家用人单位给予补贴,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5家用人单位给予奖励。据悉,市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有奖励了,最高奖励为每安置一名残疾人获10160元。
据了解,为促进残疾人就业,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残联联合制定出台了《宿迁市市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城乡各类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企业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1.5%比例或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分别给予按比例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
按比例就业补贴标准为,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给予按比例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即以宿迁上年度月最低工资1270元计算,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1名残疾人就业补贴资金为2540元。超比例奖励标准为,每超比例安置1名残疾人,按照每年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倍给予超比例奖励(超比例安排的残疾人数,不重复享受按比例补贴),即10160元。
具体申报程序为,符合补贴奖励条件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每满一年,可于次年2月,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上一年度单位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其中,市直单位、宿城区企业到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申请,宿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到宿城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宿豫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到宿豫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用人单位按年度申请,未在当年规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