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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扶残助学制度,我市制定出台《残疾学生和特困残疾人子女就学补助办法》,补助具有本市户籍并在规定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及特困残疾人子女。该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
办法规定,补助对象须为在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普通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就读的在校生,以及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成教、自考毕业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在本市公办和民办(政府购买服务)的康复机构、福利机构及特教学校享有服务的残疾人不列入本办法补助范围。
补助标准为:普通幼儿园每生/学年补助800元;普通小学每生/学年补助400元;普通初中每生/学年补助600元;普通高中、中等职校、技校每生/学年补助1000元;全日制大专在校生(含高职高专)每生/学年补助2000元;全日制本科在校生每生/学年补助3000元;在校研究生、博士生每生/学年补助5000元;成教、自考大专生每生/一次性补助2000元;成教、自考本科生每生/一次性补助3000元。
据悉,在读生和新生于每年6月1日至9月1日向学生户籍所在区县残联或其委托机构提出申请,错过申报时间可在2个月内补报。成教、自考生于毕业年度时间内提出申请。本办法所称残疾学生是指本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特困残疾人子女是指学生的家长(指父母,如无父母,则指学生的抚养人)持有《残疾人证》且家庭经济处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