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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记者了解到,我区日前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2016年1月1日起,将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50元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50元护理补贴。
政策:两类残疾人将获生活补贴
按照《办法》,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户籍在区内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当地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户籍在自治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和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建立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
据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将分别按照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并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变化适时调整,具体调整安排将由自治区民政厅会同自治区残联、财政厅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采取现金形式发放,并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补贴对象指定账户。
自治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自治区确定的补贴标准基础上,按照残疾人的不同困难程度和残疾情况,制定分档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划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类别和标准,采取凭据报销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说明:补贴重合可就高领取一种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南国早报记者了解到,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申请人不按规定如实申报有关情况,或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发生变化后不主动向县级民政部门申报的,县级民政部门将停发补贴,并追回相应补贴资金。被认定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或被停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补贴对象,可在收到县级民政部门书面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一次复核申请。
《办法》明确,符合资格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选择就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此外,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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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提供家庭户口本及户主(或监护人)身份证供查验,按规定如实申报有关情况,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补贴申请表1份;
(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没有办理身份证的,提交本人户口本复印件1 份);
(三)本人户口本复印件1份;
(四)本人残疾人证复印件1份;
(五)本人领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1 份(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应在户籍地发放补贴资金的相关银行办理);
(六)领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不属于本人的,还应提交使用该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书面说明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