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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市政府出台《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切实解决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
根据《意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和社保关系,持本市颁发的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一二级智力、肢体、精神、视力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其生活补贴标准为:低保家庭内一二级智力、肢体、精神、视力的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5%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内非一二级智力、肢体、精神、视力的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25%发放生活补贴;取消原低保内重度残疾人重残补贴金政策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对残疾人的增发部分补贴;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一二级智力、肢体、精神、视力的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补贴;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困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60%发放生活补贴,同时取消原低保外特困残疾人生活救助金。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和社保关系,持本市颁发的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其护理补贴标准为城镇、农村分别按每人每月120元和80元的标准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