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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正案草案)》。
2012年,《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颁布实施,为推进我省残疾人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法制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党和政府更加关心和重视残疾人事业,现行办法的有些规定显得相对滞后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残疾人事业发展需要。去年9月,国务院对我省涉企收费工作进行检查并列出问题清单,其中指出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费标准偏高,企业负担重问题。在今年初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八次会议上,11名省人大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建议结合实际修改完善办法,更好适应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需要。
据此,省人大常委会把修改完善办法列入2017年立法计划。从年初开始,省人大内司委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检查意见整改要求,认真梳理原办法中与当前形势和要求不相适应的内容,认真采纳省人大代表建议,并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正案草案)》。
《修正案草案》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残疾人事业发展需要,在保持原办法基本框架基础上,修改和补充了11个条目。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修正案草案》增加了“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等实施动态监测和重点预防,对致残风险较高的地区、人群、行业、单位实施优先干预”的内容。
实施康复和辅具适配,最大限度改善残疾人自身功能,是残疾人实现生活自理、提高生活品质、融入社会生活、共享社会文明进步成果的前提和基础,为此,《修正案草案》明确提出,“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基本公共服务”。
为扩大残疾儿童康复受益面,改善残疾儿童自身功能,提高生活质量,《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为六周岁以下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提供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范围。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有关规定,《修正案草案》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比例从1.7%调整为1.5%。此外,《修正案草案》还作出规定,对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和在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晋级、晋职等方面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提供专门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