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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辽宁省政府下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到2020年底,基本实现全省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2025年,建立完善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体系和服务体系,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0-7岁内辽宁籍残疾儿童成为救助对象
具有辽宁户籍、0—7岁、在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等方面有出生缺陷和发育异常、需要进行早期干预和康复训练的儿童(有无办理残疾人证均可)为此次实施意见的救助对象。其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中的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将得到优先救助。
同时,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不同儿童残疾类别、不同病种形成的障碍严重程度,结合儿童身心发育特点,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也可放宽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
残疾儿童将获千元至万元不等救助资金
救助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救助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和新农合基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财政康复专项补助和个人自付部分共同承担。财政康复专项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共同出资,优先保障残疾儿童接受基本康复服务,先医保、后补助、再自费。
属于康复训练类、手术类、辅助器具类、辅助器具服务类范畴的残疾儿童将得到千元至万元不等的救助资金。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后进行言语康复训练的贫困听力言语障碍儿童、贫困重度脑瘫、重度智力和孤独症儿童、贫困重度唇腭裂儿童每人给予生活补助最高限额20000元。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自10月1日起全面实施。残疾儿童监护人可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市、区)残联组织提出救助申请。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由儿童福利机构向所属市或县(市、区)残联组织提出救助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法定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