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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浙江省司法厅获悉,1日举行的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为我省无障碍环境建设扫清障碍。
截至2017年底,浙江省有残疾人312万余人,60岁及以上老年人1080万人,分别占总人口数的6.3%和21.8%,迫切需要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而2022年杭州市将举办第19届亚运会和亚残运会,对我省无障碍环境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无障碍环境建设,建设部门负责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并要求有关主管部门通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调查评估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建设配套的无障碍设施。与残疾人、老年人等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场所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可以邀请相关代表试用体验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无障碍厕所、电梯、坡道等重要无障碍设施应当设置无障碍标志,并纳入城市环境和建筑内部的引导标志系统。
对社区和住宅、出行、信息交流、公共服务的无障碍建设,《办法》作出了详细规定。如鼓励老旧居住区加装改造坡道、扶手、电梯等设施;规定相关专用代步工具可以进入步行街、步行景点等区域,有关单位应当通过推进网上办理和移动客户端办理,让残疾人、老年人等“少跑腿”。同时规定了无障碍环境建设中的高科技应用和智慧化管理,包括通过停车位预约、设置可变车位等方式满足残疾人、老年人的特殊停车需求等。
《办法》还明确了违规占用道路无障碍设施等行为的责任和处罚依据。比如,机动车、非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占用盲道、坡道等无障碍设施的,由公安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妨碍通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