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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0日从深圳市民政局获悉,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为了让低保与扶贫两项制度衔接更紧密、更顺畅、更有效,要求符合低保条件的未脱贫建档立卡相对贫困人口纳入低保,实行应保尽保;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应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实行应扶尽扶。
《通知》明确,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未脱贫建档立卡相对贫困人口,以及扶贫部门已经认定的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建档立卡相对贫困人员,按规定程序纳入农村低保。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相对贫困人口,在扶贫部门认定稳定脱贫退出建档立卡相对贫困人口后,按规定程序退出低保,对退出后重新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
《通知》进一步扩大了保障对象的范围。针对尚未纳入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将低保对象覆盖范围首次从收入型贫困扩大到因病、残、学等刚性支出导致的支出型贫困;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将农村低保按户施保转为按户施保和按人施保相结合。对未脱贫建档立卡中持证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对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针对已经纳入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通知》规定,2020年底前,建档立卡兜底保障对象可以不纳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范围,确保其稳定脱贫。
《通知》还明确了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切实加强相关扶贫政策衔接、发挥慈善帮扶和社工、志愿服务力量在脱贫攻坚中的积极作用等方面的任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