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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北方的村子里,一个上小学二年级的小男孩。
一天放学后,在小男孩回家的路上,他看到有棵树的树根处在冒烟,好奇的小男孩走到树跟前,就在他伸出手的瞬间,悲剧发生了。他从此失去了右臂,身体其它地方也被烧伤。原来是树根上栓着边上一根电线竿的拉线,由于年久失修,拉线松动搭在高压线上,引起树根着火。他的手臂就是被高压电击断的。
经医院治疗烧伤愈合了,他失去了右臂。他们将村委会,电力局告到法院,要求他们赔偿损失。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于1997年判决二被告赔偿他医药费,生活费等共记不到三万元,他的后遗症及续治疗费与二被告无关。
他认为法院判决不公,提起申述,法院已种种理由拒绝,在2007年法院以超过时效,给他下发了不予受理通知书。他现在已向中院提起申述,但还没有得到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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