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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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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  发帖心情 Post By:2007/1/25 4:12:20 [显示全部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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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力残疾标准

1.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
类别级别最佳矫正视力

一级盲<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盲≥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0.05-0.1
二级低视力≥0.1-<0.3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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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力残疾标准

1.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
级别平均听力损失(dbspl)言语识别率(%)
一级>90(好耳)<15
二级71-90(好耳)15-30
三级61-70(好耳)31-60
四级51-60(好耳)61-70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标准

1.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
级别平均听力损失(dbspl)言语识别率(%)
一级>90(好耳)<15
二级71-90(好耳)15-30
三级61-70(好耳)31-60
四级51-60(好耳)61-70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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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语残疾标准

1.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言语残疾的分级
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列表如下:
级别语音清晰度(%)言语表达能力
一级<10%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
二级10-30%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三级31-50%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四级51-70%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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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残疾标准

1.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2.智力残疾的分级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列表如下:
智力水平分级iq(智商)范围*适应行为水平
重度一级<20极度缺陷
二级20-34重度缺陷
中度三级35-49中度缺陷
轻度四级50-69轻度缺陷
《注》:
1·*wechsler儿童智力量表
2.智商(iq)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测得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不同的智力测验,有不同的iq值,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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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
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
偏瘫:
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截瘫
小儿麻痹后遗症
先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
两下肢不等长
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
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
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

2.肢体残疾的分级
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入厕、写字。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此划分三个等级。
(一)重度(一级):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分)。
  1.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
  2.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
  3.严重偏瘫,一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
  6.双大腿或双大臂截肢或缺肢。
  7.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二)中度(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6分)。
  1.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2.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3.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
  4.双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5.一肢功能严重障碍,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轻度(三级):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6.5-7.5分)。
  1.一上肢肘关节以下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二肢功能轻度障碍。
  3.脊柱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柱侧凸大于45度。
  4.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cm。
  5.单侧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6.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cm的成人)。
列表如下:
级别程度计分
一级(重度)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
二级(中度)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6
三级(轻度)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6.5-7.5
《注》:
下列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
  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三指者。
  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前半部者。
  3.双下肢不等长,相差小于5cm。
  4.小于70度驼背或小于45度的脊柱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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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残疾标准

1.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精神残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
  (1)精神分裂症;
  (2)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
  (3)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5)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
  (6)其他精神障碍。

2.精神残疾的分级
对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应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
  (1)重度(一级):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2分。
  (2)中度(二级):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2分。
  (3)轻度(三级):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1分。
列表如下:
  社会功能评定项目正常或有轻度异常确有功能缺陷严重功能缺陷
  个人生活自理能力0分1分2分
  家庭生活职能表现0分1分2分
  对家人的关心与责任心0分1分2分
  职业劳动能力0分1分2分
  社交活动能力0分1分2分
《注》:
无精神残疾:五项总分为0或1分。

摘自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文件〔1995〕残联组联字第61号《关于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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