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消费者权益保护法》〖HTSS〗(1993年10月31日通过)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公益事业捐赠法》〖HTSS〗(1999年6月28日通过)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 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
第7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8条规定:"国家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给予扶持和优待。
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28、《保险法》〖HTSS〗(1995年6月30日通过)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 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 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54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
第60条规定:"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第64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 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第67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第131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
(四) 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14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超额承保,情节严重的;
(二)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的。"
29、《兵役法》〖HTSS〗(1984年5月31日通过)第3条规定:"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第51条规定:"现役军人,革命残废军人,退出现役的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quot;
第52条规定:"革命残废军人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优先购票,并按照规定享受减价待遇。"
第53条规定:"现役军人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二等、三等革命残废 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疾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57条规定?quot;在服现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视病情轻重,送地方医院收 容治疗或者回家休养,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负责。 "
第58条规定:"志愿兵在服现役期间,参战或者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地的 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30、《预备役军官法》〖HTSS〗(1995年5月10日通过)第46条规定:"预备役军官在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等军事活动中牺牲、伤残的,参照国家关于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办理。"
第50条规定:"未达到平时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预备役军官,由于伤病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服预备役的,应当退出预备役。"
31、《国防法》〖HTSS〗(1997年3月14日通过)第62条规定:"国家和社会抚恤优待残疾军人,对残疾军人的生活和医疗依法给予特别保障。
因战、因公致残或者致病的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接收安置,并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32、《国家安全法》〖HTSS〗(1993年2月22日通过)第136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实行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肉刑致人伤残的,以伤害罪从重论处 。"
33、《人民警察法》〖HTSS〗(1995年2月28日通过)第41条规定:"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
34、《监狱法》〖HTSS〗(1994年12月29日通过)第73条规定:"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35、《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HTSS〗(1993年3月31日通过)第38条规定:"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受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怀和保护。"
36、《个人所得税法》〖HTSS〗(1980年9月10日通过,1993年10月31日修正)第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37、《森林法》〖HTSS〗(1984年9月20日通过)第17条第4款规定:"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注:以上内容选自我国宪法和36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