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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办社会福利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书记孟建柱关于解决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问题、兴办社会福利企业、推进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指示精神 ,根据省委副书记、常务副省长、市委书记吴新雄的重要指示,鼓励兴办效益好、应税额较高、劳动密集型 ,适合残疾人就业的社会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特制定本规定。
一、社会福利企业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
凡安置的“四残”人员 ( 盲、聋、哑、肢残 ) 占企业生产人员 50%以上 ( 含 50%) 的社会福利企业 , 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 ,可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 ,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增值税退还办法是:社会福利企业在每一纳税期满十日内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并缴清税款,然后在每季度终了后 15 日内向主管县市国税局提出退税申请,经县市国税局审核后,报地市国税局,增值税季度退税额在20万元(含20 万元)以下的,由地市国税局审批 ,增值税季度退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由地市国税局上报省国税局审批。经省市国税局审批后 ,由主管县市国税局填开“收入退还书 ”,将已审批的税款退给企业。
安置的“四残 ”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 35% 以上,未达到50%的社会福利企业 ,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如发生亏损 ,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 ,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返还办法是:企业应先按规定纳税 ,全年发生亏损的,年底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返还。
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 35% 以上 ( 含 35%) 的社会福利企业 , 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 ( 广告业除外的 ) 的业务 , 免征营业税。
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 35% 以上 ( 含 35%) 的社会福利企业 ,免征所得税、教育附加和城建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所得税。
对新办社会福利企业招用的残疾职工 ,考虑残疾人的特殊性及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的适应期,在试点两年期间 ,原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待其稳定就业后再重新核算其收入。下岗前所在企业发给各项补贴及其它待遇不变。
二、下列项目不得享受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
( 一 ) 社会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 , 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 二 ) 社会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 ,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
( 三 ) 社会福利工业企业享受先征后返增值税的货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 ,对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不适用增值税先征后返的办法;
( 四 ) 社会福利工业生产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增值税先征后返的办法;
( 五 ) 从事商品批发、商品零售的社会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
三、社会福利企业须提供的必要条件和优惠待遇
( 一 ) 提供适合残疾人的劳动工作岗位并依法与之签定劳动合同。
( 二 ) 在实行同工同酬且适当照顾的前提下,月工资收入要高于南昌市最低工资标准。
( 三 ) 按国家和省政府社会保险政策规定, 企业按月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可按全市在岗职工社平工资的 60%计算,个人应交部分由单位在工资中代扣代缴后,连同单位应缴部分一并向社保机构缴纳O 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也可按高于南昌市规定的最低标准 , 企业应承担部分由企业按月发给本人 , 本人向有关部门投保。
( 四 ) 在离厂区较远的城区和本市四县招收的残疾人,企业免费提供住宿条件(床上用品自理 )。
( 五 ) 享受同本厂其它职工同等的劳动保护、福利奖励待遇.
( 六 ) 减免税金的 5% 为残疾人事业专用基金。
四、社会福利企业的申报确认程序
( 一 ) 填写《申办社会福利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 二 ) 申办企业向市残联递交要求确认为社会福利企业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 :1 、办厂方案 : 资金来源、生产经营场地、生产经营内容、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报告;2 、企业职工花名册、残疾职工花名册和残疾证书复印件 ,残疾职工上岗证;3 、残疾职工工种岗位安排表、企业生产人员当月工资表;4、其它需说明的有关材料。
( 三 ) 由当地民政、国税、地税部门联合审核有关申办材料 , 并联合向地市级民政、国税、地税提出要求确认的报告。
( 四 ) 地、市民政、国税、地税部门联合向省民政、国税、地税部门提出要求确认的报告 , 并由省民政、国税、地税部门联合审查确认社会福利企业资格。
( 五 ) 社会福利企业具备的条件:
1 、具备国家开办企业的条件;
2 、安置残疾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的 35%以上, 管理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 20% 以内;
3 、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 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4 、企业中 80% 以上残疾职工应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5 、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