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信息维护
第二十条各网站信息的组织、发布、转载应当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要切实做好信息资源的组织发布工作。
(一)信息组织发布工作要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二)信息组织发布工作应当接受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
(三)信息组织发布的范围:各级政府机关在其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社会公众正常的工作、生活有需求的都应组织上网。
(四)上网信息的主要内容:
1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依据、办事结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2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重大工程、重要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3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文件,政策、法规解读信息;
4重要政务、社会活动情况;
5重大决策,重大突发性事件预报、发生及处理情况;
6本地自然地理、经济政治、文化历史、社会事业、社会生活等信息;
7有利于市民生活、学习和企业生产、经营的服务信息;
8本部门、本地区特色信息;
9要针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关心的热点,组织发布政务各类专题信息。
第二十二条各网站不得发布传播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损害民族团结,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传播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四)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恐怖、暴力或教唆犯罪的;
(五)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上网信息应符合有关语言文字规范。
(一)各单位发布的各类信息必须完整、准确;用字用词正确,语言通顺简洁;各类文体的信息要符合相应文体格式规范。
(二)文字、标点符号、数字的使用,应符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规定。
(三)计量单位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二十四条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维护以市信息中心为主,各部门参与共同维护。
(一)市信息中心独自或组织各部门、单位共同组织开发信息资源;
(二)通过相应方式采用子网站及社会机构网站信息和服务资源;
(三)通过在线投稿机制,直接接受各种信息来源的信息;
(四)对特定栏目,制定制度,明确分工责任,由有关部门、单位维护;
(五)对子网站特色栏目直接链接。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子网站信息维护,由各自负责。
第二十六条石家庄市政府网站群的信息资源为各成员网站共享共用。市政府门户网站应根据公众对公共服务的需要,不断加强和深化整合信息资源工作,重点整合跨部门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市政府门户网站应综合部门信息进行科学分类发布,提供部门网站导航。政府部门、单位网站应整合本系统的信息资源并深度开发利用,通过网站整合、共享本系统信息和服务资源。
第二十七条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建立严格的信息组织与审核发布机制,实行分工协作,分级负责,积极组织,严格把关。网站主管领导对本单位信息维护工作负全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