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单位:金陵科技学院人文学院
[摘要]:随着高科技的迅猛发展以及互联网在我国的迅速普及,网络环境中的法律问题也日渐突出,其中网络著作权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文力求在我国网络著作权立法滞后的背景下,根据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对有关网络著作权的几个法律保护问题,提出若干思考,以真正促进网络信息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网络著作权 著作权人 网络作品 网络环境
随着网络技术和电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网络正在以惊人的发展速度和广泛的影响力,渗透到我们工作、学习和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网络环境中的法律问题也日渐突出,其中网络著作权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因其也涉及到对在传统媒体形态下确立的著作权制度的冲击,网络环境的著作权问题引起法学界的进行认真研究与思考,本文力求在我国网络著作权立法滞后的背景下,根据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对有关网络著作权的几个法律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以求教于法律界同仁。
一、关于网络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明确规定了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使用权。该使用权包括对作品的复制、播放、发行等权利。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因此,网络作品著作权是著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网络作品的著作人身权是作者享有的与人身不可分割的,没有直接经济利益体现的权利。它体现作者的风格、修养、思想和名份,著作人身权也称为精神权利。由于网络作品载体的特殊性,使得网上的作品很容易被其他不享有该作品著作权的网民对作品的署名和内容作改动,从而使权利的归属引起混乱,在网络环境下形成大量的侵权事件,使之成为关注的焦点。
网络作品的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通过复制、表演、发行、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是对作者付出劳动的一种补偿。在互联网上出现了一种新的情况,那就是著作权与邻接权的融合。在互联网上,被传播者不可能再以被动单一的身份出现,任何作品只要上载到互联网上,就会产生自动传播结果,就可以任凭他人复制、购买、接收,使作者的财产权得以丧失。被传播者直接进行传播的法律结果就是著作权与邻接权的融合,即被传播者直接实现出版发行权、播放权、间接表演权。被传播者权利中,融合了有关邻接权内容,充实进传播者的著作权、表演权、播放权等。
二 、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主要现状
(一)网络侵犯传统媒体作品著作权的财产权的行为,即复制、表演、发行、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在网络环境下的侵犯著作权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除了有些复制(供用户浏览、学习、研究等十二项)不需要著作权人的授权外,复制作品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否则视为对版权人的侵权。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是传统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在网络媒介中的延伸。近几年来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案件屡有发生,而许多著作权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在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自己还全然不知,少数有识之士则拿起了法律武器为自己讨回公道。
(二)非著作权人侵犯网络作品人的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之一即署名权
网上的作品与发表在报纸上的作品相比,只不过是传播的载体不同而已,前者是以报纸这种传统的纸质媒体传播,而后者是以网络这种新型媒体传播,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从网上“下载”网络作品,与摘登其他报纸的作品一样,应视为“转载”,应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予以保护。据了解,不少报纸都在无偿使用网上作品,而且经常不署原作者的姓名。如1999年9月17日,南京地区的一家报纸就在文化娱乐版上,以《老谋子缅怀黑泽明》为题,登载了一篇电影导演张艺谋纪念日本电影大师黑泽明的一篇文章。该文章的作者是张艺谋,其最初发表的纸质媒体是美国《时代》周刊。但该报登载时却署名“辛浪”。且不论该报是否给张艺谋寄了稿费,单从署名来看,就已经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