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残疾人就业情况
目前世界上约有5亿各种各样的残疾人。虽然目前没有确切的统计资料,但据国际劳工组织估计有3亿人在从事各类工作。残疾人的就业问题一直为世人关注,在今天,人们对残疾人就业问题更为重视。这里的原因有二:其一,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国际形势的变化,人们对残疾人就业这一关乎,“人权”的问题投入了更多的热情;其二,人们越来越感到,残疾人就业与社会问题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
残疾人就业历来是一个难题。尽管人们日益重视,世界多数国家有鼓励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措施,但在如今全球化竞争日趋激烈和劳动力市场放松管制的今天,许多雇主往往不愿雇佣残疾人。
对于残疾人就业,各国都有一定的特殊保护措施,主要是防止企业随意解雇残疾工人,强调雇主有义务承担残疾人融合于社会的责任。
在欧美国家,残疾人的就业机制往往纳入国家的反歧视法律。成为人权问题的一个方面,倍受各界的重视,例如新西兰的人权法案(1993年颁布)以及加拿大法律都明确载明了反对针对残疾人的歧视条例。美国的残疾人法案(ADA 1990年)以及残疾人歧视法(1995年)(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Act),这类法律要求对残疾人实施平等待遇,如残疾人认为受到不公正待遇,可提出控诉。这类控诉一旦提出,先由就业主管部门进行调解,也可由独立的劳动关系委员会进行仲裁或由劳工法庭判决。
欧洲大陆针对残疾人的反歧视法律虽没有像美国那样完备,但欧洲的残疾人组织正在积极促进具有反歧视条款的“欧洲条约”。最近,德国宪法和法国刑事法典都增加了防止对残疾人歧视的条款,但据说这类法律实行的实际效果还不大,主要在于象征意义,提高公众,特别是企业主对残疾人平等待遇的重视。但瑞典将很快在相关法律中作出调整,对雇主提出具体的要求,欧洲国家和美洲国家在防止解雇残疾人的方法方面有差别。在德国、荷兰,残疾人的就业合同受到法律的自动保护,除非国家机构同意,否则不允许解雇。而美国的残疾人保护法连同1993年颁布的家庭和病假法案规定的12周病假期间,一般不允许解雇。
同时,除了法规方面的刚性规定之外,欧美各国普遍鼓励“自愿举措”或“劝说政策”,即由雇主、雇主组织或行业协会制定一系列的行为准则,在雇佣或保护就业方面对残疾人倾斜。此外,工业化市场经济国家的残疾人组织在社会上有较强的影响力,它们往往把促进残疾人的就业作为保护残疾人权利的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