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目的、意义和要求是什么?
答: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新形势下省政府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做出的重要措施,也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以国家意志、政府行为保护残疾人劳动权、生存权,使残疾人从单纯地依靠国家、社会和亲属救济、供养变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是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 实现共同富裕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实行地税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为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提供财力保障, 这不仅关系到我州21万残疾人劳动权利的实现, 解除其家庭的后顾之忧,而且对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精神文明建设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实行地税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仅能有力促进我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而且加强了保障金征收和管理工作,使残疾人就业纳入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实行地税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后,残联、劳动等有关部门将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认真做到依法行政;各用人单位做到依法缴纳。按照不重不漏的原则,确保应收尽收。
问:用人单位如何计算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差额人数每年以当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足额缴纳保障金。安排一名一级盲人,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按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一人的单位,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缴纳。
各类企业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
应纳保障金=(用人单位上年度末实际在职职工人数×应安排比例数—用人单位上年末在职残疾职工人数)×上年度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
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程序及缴纳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答:每年3月底前,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向用人单位发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等有关资料。
每年4月底前, 用人单位应向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有残疾人职工的单位,持在岗残疾人职工身份证、残疾人证、工资领取单、残疾人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到单位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不按时提交有关资料审核的,按单位无残疾职工认定。
每年,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照有关资料进行审查、核定各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数额后,开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通过邮寄等形式送达用人单位。残联将应缴纳保障金单位的名单、 应缴费金额等相关信息进行汇总, 以磁质资料的形式传递给市地方税务局。
在征收期内,各用人单位应持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后下达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向主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