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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法》第10条规定:“残疾人应当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所谓自尊,就是尊重自己的价值,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不妄自菲薄,自轻自贱,也不容许别人歧视、侮辱自己。所谓自信,就是要树立自信心,相信自己是有能力的,完全能够同其他人一样参与社会生活,创造社会财富,为社会做出贡献,并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所谓自强,就是乐观进取、积极向上,超越人生的种种不幸,努力磨炼意志,顽强拼搏,同各种困难做斗争,做生活的强者。所谓自立,就是靠自己的劳动和奋斗实现自食其力,而不是依赖他人生活,成为家庭和社会的负担。
残疾人要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实现人生价值,必须大力弘扬“四自”精神。这是因为,随着社会发展、社会帮助的增多和社会补偿条件的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程度和成效越来越取决于自身的奋斗。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形势对残疾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呼唤着残疾人的奋斗精神。如果残疾人不积极进取,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就无法跟上时代的步伐,平等参与社会就会成为空中楼阁。残疾人只有自强不息,积极进取,积极参与社会实践,不懈奋斗,才能克服自卑感和依赖心理,认识自我,磨炼意志,提高素质;才能认识社会,适应社会,融入社会,创造社会财富,实现人生价值;才能展示自身能力,增进社会理解,转变社会对残疾人的不正确观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残疾人更要适应时代要求,增强竞争意识和自强精神,全面提高自身素质,积极投身到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