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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广东汕头:残疾人机动轮椅上路须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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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汕头:残疾人机动轮椅上路须注册  发帖心情 Post By:2013/12/27 11:01:3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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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历经多次研究、修改,昨天上午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将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近年来市民热议的“摩托车是否限行”、“电动自行车可否上路”等问题,至此有了明确的规定。

  三区一县居民每人只能申请一辆摩托车

  条例施行后注册的摩托车不得进入市区

  《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出台,旨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秩序。而要营造安全、文明规范、有序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车辆的规范管理尤为重要。

  《条例》中明确规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特区机动车保有量、道路交通流量、道路设施承载能力等情况,对机动车号牌的发放实行总量调控。三轮汽车、摩托车、轻便 摩托车、燃油助力车等车型在金平、龙湖、濠江区不予注册登记(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执法机关和用于市政服务的摩托车除外)。澄海、潮阳、潮南区、南澳县办理注 册登记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实行实名制;具有本区(县)户籍或居住证的成年人只能申请注册登记一辆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

  同时规定:非本市号牌及《条例》施行后在澄海、潮阳、潮南区、南澳县注册登记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不得进入城市中心区域行驶。对《条例》施行前注册登记的摩托车、轻便摩 托车,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交通流量的实际情况,划定区域、路段、时段,采取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措施。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时段将 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

  电动自行车上路须注册登记

  违法可处300元罚款并扣车

  对 于社会关注的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可否上路的问题,《条例》同样有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实行实 名制。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成年人只能申请登记一辆电动自行车。驾驶未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300元 罚款。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需协助劝导交通一小时或者观看交通安全视频录像两小时。

  此 外,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也应注册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每个下肢残疾人只能申请登记一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并限于自用。驾驶未经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路 行驶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可扣留车辆,处200元罚款。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营运的,可扣留车辆并处以1000元罚款。

  载砂石渣土泥头车须密闭车厢

  造成大面积污染最高处罚万元

  长 期以来,市民对于运载砂石、水泥等的泥头车不加防护网沿路飘洒物料影响道路行车环境的问题反应也颇为强烈。对此,《条例》中规定:运输砂石、水泥、煤炭、 渣土、泥浆等散体物料、废弃物等大(中)型货运车辆在城市中心区域范围内实行备案制度。从事以上项目运输的车辆应当实行车厢全密闭化,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 或者卫星定位系统,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运输车辆车厢不实行全密闭化,撒漏渣土、抛洒造成污染的,可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清除污染,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撒漏、倾倒建筑垃圾造成大面积污染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行人违法协助交通劝导不得少于1小时

  扣驾照一月以上可参加交通劝导折抵

  《条例》中对于非机动车驾驶或行人、机动车驾驶人的诸多违法行为也做了明确的禁止规定和处罚规定。如“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工具滑行”、“驾驶机动车不得在道路上追逐竞驶、非法赛车”等。

  非 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按照以下方式接受处理:(一)按规定接受行政处罚;(二)按照交通警察的要求劝导交 通;(三)参加交通安全学习,观看交通安全视频录像。按照前款规定协助劝导交通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小时;观看交通安全视频录像不少于两小时。选择劝导交通或者参加交通安全学习,观看交通安全视频录像的,可以不予罚款处罚。

  另一方面,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处暂扣一个月以 上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除依法接受罚款外,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接受3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驾驶人还可申请参加交通劝导。参加交通劝 导一个小时折抵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天,但最长不得超过被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限的二分之一。

  未按规定停车或不缴停车费罚款200元

  非法占有或在泊位放障碍物罚款300元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激增,“停车难”也成为市民“头疼”的一个难题。《条例》中规定,机动车不得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在实行收费的道 路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的,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停车费;禁止非法占用道路、道路停车泊位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在道路、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有碍通行、停车的障碍物等。

  对于违反这些规定的处罚,《条例》中明确:“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不按有关规定缴纳停车费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非法占有道路或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00元罚款”。

  ◎相关链接

  《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记者 刘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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