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子已被锁定
编者的话:当人们在路边见到残疾人乞讨时,或许背后正有一双眼睛在注视着乞讨者———利用人们的爱心和同情心,用暴力胁迫、控制残疾人在街上乞讨赚钱已经成为一种日益普遍的犯罪现象。近日,犯罪嫌疑人王丽、刘会民、张新丽、刘社会4人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组织残疾人乞讨罪批准逮捕。这是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颁布以来,北京市首例以组织残疾人乞讨罪批准逮捕的案件。
这样的首例组织残疾人乞讨罪在北京、在成都都发生了。
对于真正困难、急需救助的流浪、残疾乞讨人员,我们有救助体系保证他们得到救助,而如今那些游走在街头巷尾的流浪乞讨人员大多是职业乞讨者!他们伪装成生活无着落的人,把乞讨当成一种生活方式,更有甚者操控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沿街乞讨……这些职业乞讨者装出一副可怜相博取市民的同情,骗取市民的爱心,而好心市民不加分辨的施舍往往助长了他们不劳而获的“敛财梦”。对街上的残疾人乞讨者,我们该如何分辨?法律又应该怎样分辨打击职业乞讨者,维护社会的稳定,城市的形象,同时为真正的需要救助的残疾人构建完善的保护机制,使这些失去独立行动能力、行为能力、被胁迫的弱势群体可以有公民般的待遇?
北京首例组织残疾人乞讨案审结。李森
几个残疾人,被安排在一个5、6平方米的房间里,里面仅仅搭一张木板床铺,铺了一床褥子。当他们提出想家时,便会遭到拳脚相加及冻饿的惩罚。就这样,他们每天都被强迫外出乞讨,从早上7、8点至晚上8、9点,从未间断,风雨无阻。就这样,刘社会等四人采用暴力、胁迫等方式,组织多名盲人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长期进行沿街乞讨活动,并以此牟利。近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以组织残疾人乞讨罪分别判处了被告人刘社会等四人2年2个月至2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处人民币1.5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
2009年以来,被告人刘社会、张新丽、刘会民、王丽经事先商议,从河南老家寻找了被害人盛某等四名会拉二胡的盲人,以到北京赚钱为由将其带至北京。其间,采用殴打、辱骂、言语威胁等方式,迫使四名被害人在本市海淀区五道口城铁站前、北医三院门前等地长期进行乞讨活动,并以此非法牟利。2010年4月30日,经群众举报,四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社会、张新丽、刘会民、王丽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乞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残疾人乞讨罪。最后,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刘社会提出上诉。
法官提示,组织残疾人乞讨罪系《刑法修正案(六)》的新增罪名,即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罪作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罪中的个罪,旨在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被告人刘社会等四人为达非法牟利之目的,共同谋划以金钱诱惑的方式将被害残疾人带至北京,并以暴力、胁迫手段对被害人的人身加以限制乃至侵害。
作为北京市首例组织残疾人乞讨案,本案折射出了残疾人在社会保障和社会管理层面的深刻反思,如果残疾人能够在本地区得到较好的社会安置,如果被害人多几分自我保护意识,如果被告人多几分道德良知,悲剧恐怕就不会发生。对此,在不断提升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的同时,应当加大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监管力度,确保其在面临类似境遇时获得及时的司法救济,同时应当强化对残疾人自身的安全教育,以防止其成为不法分子违法犯罪的牺牲品。总之,弱势群体保护是刑法领域乃至司法领域积极探索的社会命题,有待与相关社会制度相互补充和促进,以构建相对完善的弱势群体司法保护体系。 (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 张鹏 王启亮)
新闻链接:
残疾人在路边行乞
1、男子一家组织残疾人乞讨 全天盯梢谁不服就被打
因家境贫寒,卖血染上艾滋病,来自农村的刘社会本应让人同情。
但是他却和自己的家人找到一条令人不齿的生财之道———从老家找来盲人到北京卖艺乞讨。
2009年4月,刘社会与其弟弟刘会民以及两人的妻子张新丽、王丽在海淀北医三院、五道口地铁以及朝阳双井等地区,胁迫4名盲人沿街乞讨,不服管理就暴力相向。
在四名嫌疑人被抓获归案后,海淀检察院以组织残疾人乞讨罪,对四被告人提起公诉。今日上午10时15分,海淀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据悉,该案是2006年刑法新增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罪名后,北京市首例以该罪名被起诉的案件。
详见:http://www.hinews.cn/news/system/2011/01/13/011859055.shtml
2、操控残疾人、儿童乞讨 团伙3人被刑拘
大热天的,一个看来只有几岁的娃娃,咋用“板板车”拖着一个腿脚畸形的残疾人沿街乞讨呢?热心的志愿者觉得小娃娃有被拐卖的嫌疑,立即报警。
成都警方立即行动。一个操控残疾儿童乞讨的犯罪团伙浮出水面,3人因涉嫌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被刑事拘留。昨天,案件已经移交检方进行审查起诉。 据了解,以该罪名刑拘犯罪嫌疑人,在成都尚属首例。
详见:http://news.sina.com.cn/s/2010-06-23/062717694316s.shtml
<!--/title-->